索引号: | 002546015/2016-390996 | 文号: | 嘉人社〔2016〕81号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13-2016-0003 | 成文日期: | 2016-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16-12-06 10:04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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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表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并自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三、全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分别为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今后,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 四、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行业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详见附表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内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具体费率浮动按以下指标核定: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下同)在150%以下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50%以下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支缴率在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支缴率在80%(含)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三)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有连续两个年度工伤发生率(本单位工伤发生人次数〈按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时间计〉与其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在3%及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被列入“D”级或“黑名单”企业、年度内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等情形之一的,在按前两款浮动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 五、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实行四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并按四类行业进行费率浮动。 六、调整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从原15元/天,调整为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计发(每月按30天计,计算到元、见角进元)。今后,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自公布的次月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同步调整。 七、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当日参保登记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八、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度已经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调整结算。 九、除特别规定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按照“总体降低” 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参照执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2.嘉兴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附件2 嘉兴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附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 号),要求全面落实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为推进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嘉人社〔201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政策依据 《通知》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贯彻实施上级文件,在结合我市实际的基础加以制定。 二、《通知》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通知》规定实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具体类别见下表)。
具体操作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和企业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并自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四、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除一类行业外,市本级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暂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0.2%、0.32%、0.56%、0.72%、0.88%、1.04%、1.28%、1.52%。 五、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国家规定除一类行业不下浮以外,费率分五档浮动,分别为50%、80%、基准、120%、150%,共38档费率标准(具体风附表)。浮动档次的确定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四大因素,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核定其应当浮动的费率档次。具体浮动指标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支缴率)。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占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参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法,设五档,分别为支缴率在50%以下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支缴率在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支缴率在80%(含)以上不到15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为150%(含)以上不到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支缴率在200%(含)以上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二)工伤发生率。工伤事故发生率是衡量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指标,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性,为能体现数据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暂设定“以连续两年”、“超过3%(平均水平2倍以上)两项并列指标进行确定,今后逐步调整完善。 (三)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政策,《通知》规定,被列入嘉兴市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 “D”级或“黑名单”企业,在原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再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以促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对职工伤害大且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已形成共识应予严格对待,因此《通知》规定,年度内一旦发生职业病的,直接上浮一档。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上因素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六、其他 (一)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费率。劳务派遣单位情形比较复杂,职工虽在一个单位参保,但实际用工单位分属不同行业,具体操作中无法再按行业分类征缴及浮动,考虑到劳务派遣单位大部分用工面向三类、四类、五类行业为主,参考周边地市做法,《通知》将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四类行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关于工伤待遇的调整问题。浙人社发〔2015〕96号规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的水平,统一确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此,《通知》规定: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计发(按每月按30天计,计算到元、见角进元),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35%/30=19.36元,见角进元为20元/天。今后,最低工资调整的,自公布的次月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同步调整。 (三)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点问题。为规范工伤保险参保后生效问题,《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当日参保登记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四)关于实施时间问题。《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为做好衔接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度已经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6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结算。 附表:嘉兴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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