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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32x/2016-181630 发布机构: 市科协
发文日期: 2016-05-31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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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协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6-05-31 16:00 信息来源:市科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在科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市科协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科协党组受市委的统一领导,在科协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肩负保证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定在科协履行职能中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科协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科协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确定全市科协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部署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决定市科协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分析机关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决定干部推荐、选拔、调配、奖惩、任免、轮岗交流、后备干部培养等事项; 

  (四)讨论本会内设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调整以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 

  (五)决定本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宜; 

  (六)讨论本会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事宜;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组书记每年就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公开述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工小组等群团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到市外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党组书记同意,并报市委。出国访问、因私出境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做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市科协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市科协党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市科协党组成员到会;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持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做出,班子成员和各部室(单位)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单位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各部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1次,每季组织专题研讨1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办公室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要在每季下月1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学习情况,并及时上报年度学习总结。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集中学习和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1次。 

  (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党组成员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开展基层调查研究。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科协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坚持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相结合,围绕学习专题,结合分管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学习质量、深入进行理论思考、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党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1-2篇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 

  (四)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陪同的部室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基层按调研主题和对口业务,一般安排1-2人陪同。 

  第二十五条  党组及成员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以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安排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由党组书记组织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 

  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科协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科协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组每年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组应积极支持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党组书记每年应向市委报告履职情况。党组及党组成员每年应当接受市委的履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和省委要求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和省委要求及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 

  2016年2月18日 


作者: 市科协

信息来源: 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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