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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889 文号: 嘉政发〔2017〕42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17-0008 成文日期: 2017-1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 11- 21 10: 22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在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引导和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小微企业、“三农”开展业务,对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各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发展。

1.坚持政策导向。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切实控制和降低担保费率,积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为重点产业集群和各类科技型企业增信,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撬动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快自身创新发展。

2.提升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在坚持主业、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与各类金融机构强化业务合作及多元化增信服务。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特长、服务能力和机制等优势,在特定行业、特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担保经营模式,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服务的综合水平。

3.鼓励做精做强。推动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强化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实力雄厚、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担保能力的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做强主业。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实现股改上市、走向资本市场,切实提升整体发展水平。

4.推进规范发展。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与金融机构合作分担风险等方式有效控制风险。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三严格、三不准”(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5.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推动建立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模式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控制风险。将银担业务合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内容。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增强承保代偿和风险控制能力。鼓励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担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6.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对经认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月均余额不低于月均净资产的担保机构,按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月均余额给予0.5%的风险补偿,其中,对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月均余额再给予0.3%的风险补偿(单家融资担保机构最高风险补偿额度为500万元)。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7.落实帮扶措施。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税前扣除准备金等政策;征信部门要不断健全信用信息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帮助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为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协助其做好债权保护,加快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的案件审理工作。

(三)加强行业自律。

8.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履行维权自律、协调服务等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制度落实、诚实守信经营、组织培训交流、扩大行业宣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每年对业务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优秀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通报,推动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三、保障措施

9.建立健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市经信委要做好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指导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运营,建立融资担保机构信息库,及时汇总融资担保机构运行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共享,积极做好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要对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扶持的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跟踪,及时安排风险补偿资金,落实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市金融办要指导保险机构等与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要依法为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和企业年检等工作。市商务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设立社会化融资担保公司的备案管理。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要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与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与产品,指导担保公司加强信用建设,依照有关法规制度督促担保公司完善内控管理,开展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嘉兴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银行与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融资管理,对银行风险分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附则

10.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意见,共同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1.本意见所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户均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担保业务,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小微企业,突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拟股改、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

12.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支持社会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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