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893 | 文号: | 嘉政发〔2017〕49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0-2017-0012 | 成文日期: | 2017-1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2017-
12-
01
09:
47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