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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7-266896 文号: 嘉政发〔2017〕47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00-2017-0011 成文日期: 2017-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 12- 07 11: 30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已经八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新政二十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精神,加快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如下二十条政策:

一、优化企业股改、上市(挂牌)服务

(一)各地政府(管委会)要定期梳理拟股改企业,安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人员与拟股改企业开展“一对一”联系对接。企业因股改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各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经各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部门推荐认定,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各地要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对入库企业实行“一对一”帮扶。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态化保持300家以上。

(三)各地各部门尤其是窗口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对企业股改、上市(挂牌)办理相关手续和证明,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四)定期通报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情况,相关部门要予以重点支持和服务。对拟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实行有底线的容错免责。对具体经办人在依法依规推进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降低企业股改成本

(五)对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补。

(六)对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应支出费用,根据企业综合贡献程度给予奖补。

(七)支持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实施技术入股和股权激励,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部分,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八)对实施一般规范性股改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中介合同费用及企业付款凭证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完成股改并拟上市或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九)对实施股改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嘉兴市内的,给予实际到位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改企业,三年内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信用担保额度。

(十一)对已股改企业引进人才符合《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条件的,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完成股改后销售收入超20亿元、50亿元企业引进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负责资本运作的企业高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建立企业股改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对完成股改企业三年内享受的政府各类专项资金补助按既定政策的120%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优先帮其向上申报争取各类政策和补助。工业企业完成股改的当年,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给予加分。

(十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五)(六)(八)款规定的奖励和补助,企业在2018年完成股改和工商变更登记并满足兑现条件的,给予全额兑现。企业在2019年和2020年完成的,分别按90%、80%的比例给予兑现。

四、实施上市(挂牌)分级奖励

(十四)对企业在报会受理和过会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实现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实施上市(挂牌)融资奖励

(十五)对上市公司首发融资且70%以上投资于嘉兴市内的,按首发募资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三档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十六)对上市(挂牌)公司实现再融资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嘉兴市内的实际投资额(包括补充流动资金)3‰的比例予以奖励。

六、实施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十七)对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嘉兴市的,按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当年净利润3000万元(含)以下、3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三档给予上市公司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七、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严格落实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的税收支持政策。本地被并购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品牌荣誉等称号及相关优惠政策,并购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并购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并购重组企业的用水、用能和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等指标,也可有偿转让和交易。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境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分别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和7‰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十九)鼓励上市公司加大有效投资。对上市公司的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列入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对上市公司牵头建设的企业园区等,符合条件的,纳入特色小镇培育体系。各类PPP项目,全面向上市公司开放。

(二十)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在嘉兴市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积极参与。支持上市(挂牌)企业组建财务公司或专业资本运作机构,对设立财务公司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其引进的高管团队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给予支持。

八、附则

本意见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相关政策重在激励为股改、上市(挂牌)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团队和个人,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本意见涉及奖励政策的兑现,限于注册地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的企业,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按照企业产业分类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纳入市级各专项资金安排,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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