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2、对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财政经济范围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3、拟定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并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做好督办工作。
4、为市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五年规划纲要、市级财政预算,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计划、预算实施情况、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审议和表决市级政府投资等,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报告。
5、协助代表工委做好市人大代表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
6、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审查市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并提出审查报告。
7、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与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市级对口联系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组织财政经济条线的市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活动。
9、对财政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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