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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1-29 16:44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嘉政发〔201635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县(市、区)残联应会同同级民政、卫计部门参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4号)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2016市本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申请、初审、审核、审定程序办理。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在申请表中签注“经审核,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合格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属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条件限制对象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合格的,在申请表中签注“经审定,符合申请资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定结果反馈同级残联。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民政局牵头,财政局、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两项补贴发放审定小组,对申请护理补贴有争议的对象,提交审定小组审定。

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以“护理补贴”摘要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绩效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规范县(市、区)民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落实托养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以残联牵头,民政配合,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化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市本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扣除省补助资金后,按市、区两级3:7的比例承担。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残联要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信息平台的建设,按月及时、准确地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信息资源部门间共享。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残联要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档案管理工作,将此纳入各级残联的档案全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政部门要做好审定、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相关的补贴资金与工作经费,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残联组织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预算编制、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护理补贴、追回多发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护理补贴的,经查实的;

(二)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办理停发或减发手续,不按规定主动申报变化情况,继续享受护理补贴的;

(三)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从事护理补贴发放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贪污、挤占、挪用补贴的;

(三)因履职不力,造成漏发、错发补贴的;

(四)恶意减发、停发补贴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的下列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符合申请条件而不批准享受的;

(二)无故减发、停发补贴的;

(三)未按保障程序操作的。

十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出台后一个月内报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细则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细则201611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嘉残联〔2008〕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补助政策的通知》(嘉残联〔2011〕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扩大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范围的通知》(嘉残联〔201290)、《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指导线的通知》(嘉财社〔2014〕60号同时废止。原则上,原享受对象符合新制度发放条件的,应从2016年11日起计算补足;新制度扩大的对象,也应从201611日起计算补发;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对象,则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附件:

嘉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市、区)      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

居住地

家庭电话

领取存折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

联系电话

长期被照护时间

6个月以上

□是   □否

照料服务方式

□集中托养   □日间照料   □居家安养   □项目服务

生活自理

状况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申请理由

及承诺

本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诺,提供情况属实,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停发情况时,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评议核实情况

                                     (盖章)

村(居)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审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