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本级2018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29 11:3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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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2018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嘉兴港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分局: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嘉政办发〔2006〕126号)和省乡村振兴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96元/人·月调整为810元/人·月。资金列支渠道和分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其他县(市)的标准,按本地实际参照实行。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