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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002546066D/2019-280919 文号: 嘉政发〔2019〕1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研究室) 成文日期: 2019-02-2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发布日期: 2019- 02- 26 14: 09 信息来源: 市政府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

2018年5月10日,浙江省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函〔2018〕3号),要求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各市、县(市)应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

为此,在充分征求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二)目的意义

为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具体任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嘉兴,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函〔2018〕3号)。

二、主要内容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Ⅱ类: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本通告禁燃区范围定为市区三环以内及乍嘉苏高速公路以东的城市建成区。

(三)禁燃区管理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按规定时限禁止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按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按规定时限,是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所确定的时限。

(四)工作职责

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适用范围

   嘉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徐建林         

   联系电话:0573-82521430

嘉政发〔2019〕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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