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开办“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所称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报省政府备案。
适用对象:法人、个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规定的民宿范围和条件,及《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要求。
(二)市场主体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个人独资企业: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三)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民宿特种行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1.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2.采取告知承诺的,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1)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2)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4)申请人曾有申领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不实承诺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1)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含《民宿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件)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市场主体类型为公司: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民宿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件)
2)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 住所使用证明。
3. 市场主体类型为合伙企业: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民宿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件)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市场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民宿开办信息采集表》等附件)
2) 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提交材料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共享材料)
2、营业执照(共享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共享材料)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共享材料)
5、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与《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整合)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整合至《民宿开办“一件事”许可告知承诺书》)
7、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
(三)民宿特种行业许可提交材料
1、《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共享材料)
2、《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共享材料)
3、营业执照(共享材料)
4、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与《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整合)
5、民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已签署消防安全现场检查合格意见的《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
6、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承诺书(整合至《民宿开办“一件事”许可告知承诺书》)
注:材料提交说明:共享材料,无需提交;整合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 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2工作日
无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县(市、区)公安局
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