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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6465241/2020-379167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10-26 组配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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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未在危化品仓库设置监测安全设施设备,平湖市金鹏工贸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0-10-26 15:08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金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储存有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的危化品仓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和防液体流散设施。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调取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金鹏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金鹏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危化品仓库储存的油漆、固化剂、稀释剂均属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 类别3);根据《平湖市金鹏工贸有限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嘉安技〔评〕字第2019-2-11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金鹏公司危化品仓库属乙类场所;金鹏公司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8)的规定,在危化品仓库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金鹏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安全小贴士


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危险性较高的为甲、乙类物品。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场所(涉及可燃气体、液体)均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8)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其中甲类物品包括: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苯、汽油);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如甲烷、硫化氢),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如电石);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黄磷);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钾、钠);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钾、硝酸铵);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五硫化磷)。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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