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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0-11-06 09:58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市欧文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文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底盆固化车间作业区域电气线路未使用镀锌钢管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处未采取防爆措施;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的位置以及接线等不符合规范要求,报警器的控制柜安装在车间内,未安装在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内;厂区东南侧临时搭建的彩钢棚内储存有大量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调取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欧文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欧文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底盆固化车间使用的苯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均属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 类别3 );欧文公司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在底盆固化车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区域的电气线路使用镀锌钢管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处采取防爆措施;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8)的规定,在底盆固化车间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将苯乙烯(2桶360公斤)、不饱和聚酯树脂(96桶21120公斤)危化品储存在厂区东南侧临时搭建的彩钢棚内。欧文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欧文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小贴士


合并处罚的情形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参照应急管理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细则的,依照有关细则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