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303/2020-341778 | 发布机构: | 市委老干部局 |
发文日期: | 2020-02-18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 |
发布日期:2020-02-18 09:49
信息来源:市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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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及上级请(休)假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批手续 请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一般应在一周以前提出申请,填写《请(休)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办理请假手续。《请(休)假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后,一份送办公室备案。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销假。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作旷工处理。 请(休)假情况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二、审批权限 因事请假的,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可口头说明,一天以上的书面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知晓;三天以上,经处室同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领导请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及时报告局长。副局长的请(休)假,由局长审批。 相关领导未按规定上报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的,一经查实,与请(休)假人员同样扣除假期天数。 三、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1.年休假按规定不包括法定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日、婚丧假日、产假日。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假期一般一次休完,因工作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二次休假。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4.各处(室)应对本处(室)人员的年休假作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本处(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探亲假。已婚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休假1个月;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干部、职工,每年可休探亲假20天;已婚干部、职工,每四年可休探亲假20天。探亲假按规定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婚假和产假。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实行晚婚的为15天;产假一般为128—143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已婚育龄妇女施行计划生育四项手续的意外妊娠造成流产的可休假20天。 (四)哺乳假。按规定享受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按照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五)病假。请病假须提交医疗单位证明,来不及请假时,应设法及时告知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过后再补办请假手续。病假按规定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参加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参加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参加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参加工作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 (六)事假。事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四、其他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所规定的假期期限和待遇,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 市委老干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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