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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顾1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10 17:17 信息来源: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您在八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企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建议》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所以,税收的减免税政策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

为进一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减轻科技人员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浙江省就业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在浙江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纳税的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的优惠政策;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定额扣除等。

税务部门是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部门,需要严格按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确保真正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对提案中提到对县级、市级技术相关荣誉或者具有工程师、高技能证书以上的人才适当减免一部分薪资基数作为缴纳个税的建议,目前还没相关政策,我局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