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522/2020-350625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13 | 组配分类: | 养老 |
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0-04-13 15:55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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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二是统一性。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
3、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的县(市)或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村民,除《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的家庭名单。
5、如何确定保障金的发放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类。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具体发放的差额是这样计算的:即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抚恤补助金除外)。在保障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越少,家庭月保障金越多,反之,家庭月保障金越少。家庭人均月保障金是根据当地保障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之差计算出来的,即家庭人均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对于同一家庭成员有两类户籍的(既有城市户口又有农业户口),一般由城市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提供其农业户口的收入情况,然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之后,城市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所在地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农村户口方家庭成员可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户口所在地未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除外)。
6、人户分离和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保障金? 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申请保障金待遇家庭的有关情况的核实工作。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什么样的情况不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是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二是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三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为什么必须参加公性益性社会服务劳动?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22条的规定,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居(村)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为了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低保对象在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应当参加一定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对凡符合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条件,但拒绝履行义务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民政部制定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都强调了受助人自愿求助,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政府可以不对其实施救助? 答:是这样的。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是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一个引导机制,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通过广泛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政府加强引导机制,真正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可以得到救助的。
10、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如何进行检查和监督? 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中必须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发放保障金时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居委会应定点设置公布栏,张榜公布本辖区内保障对象名单、家庭收入状况、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发放时间、享受优惠待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定期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居委会一般每月、街道在每季、县(市、区)民政局每半年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发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申领生活保障金和领取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接受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生活保障金。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退回多领的补助款。在岗人员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内的工资补发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要主动返还已领取的保障金。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做好清理、对账工作,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扩大保障金使用范围等行为,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为什么说它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在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方面,目前有三条"保障线"同时并存、相互衔接。1998年5月,在党中央、国务院主持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朱镕基总理指出,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构成我国现实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三项制度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9号文件规定,城市贫困居民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完全由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承担,其余人员,则必须是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工资、下岗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可以按差额的原则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很显然,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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