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月·鸣警钟】系列警示教育典型案例④: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被依法查处
嘉善众创电子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被依法查处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1日,嘉善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该县大云镇的嘉善众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涂装车间使用香蕉水、稀释剂、油性油漆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涂装作业,作业现场部分电器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通过进行调查询问固定使用危化品和相应场所情况等证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电子公司暂停涂装作业。 3月19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以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由对电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电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涂装车间安装的非防爆电灯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电子公司在使用香蕉水、稀释剂、油性油漆等危险化学品进行涂装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的有关规定,未在涂装车间(爆炸气体危险环境0区)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和防爆电气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对电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警示教育意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到的一类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标准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案件,电子公司涂装车间属于《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该生产作业区域应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环境; 2.1区应为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环境; 3.2区应为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环境。0区、1区、2区范围内使用电气设备时,均应采取防爆型电气,并要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