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月·鸣警钟】系列警示教育典型案例②:新建废水调节池报批、施工、使用等严重违规发生闪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多人涉险
新建废水调节池报批、施工、使用等严重违规发生闪爆事故导致1人死亡、多人涉险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1月9日9时40分许,位于嘉兴市南湖区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新建生产废水调节池工地,承包钢结构工程安装单位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员工卢某,在擅自进行钢结构檩条的电焊作业时,电焊火星引发调节池内违规存放的废水挥发出的易燃易爆气体闪爆,造成调节池顶部混凝土掀开,导致在池顶作业的8名工人被不同程度砸压,其中1名工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爆炸后的废水调节池顶部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化工公司在尚未完工的新建生产废水调节池内违章打入生产废水(内含有甲苯、乙醇、甲醇等易燃成份),由于调节池顶部封闭,调节池含有的易燃液体挥发在废水调节池内形成易燃易爆气体。 2、新材料公司在未取得相应级别的动火作业证的前提下,员工卢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未在动火审批区域内动火,擅自在废水调节池顶上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引发池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 (二)间接原因 1、化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废水处理项目,且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违规提前投入使用,盲目追求项目进度,违规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新材料公司施工。对导致本次事故得以发生的各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形成安全生产协同监管机制,动火等特殊作业存在审批不规范、风险辨识及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未落实等问题; 2、新材料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承接钢结构施工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安全规定。 三、事故处理 根据南湖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2020年2月29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化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陈某分别作出“罚款35万元”、“罚款21.0974万元”的行政处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承包工程的新材料公司及其负责马某作出“罚款3.591万元”、“罚款0.2872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分管基建的常务副总经理曹某与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邹某,因违规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新材料公司,盲目追求项目进度,违规同意(安排)将废水打入未完工的调节池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卢某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动火作业,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四、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件,事故教训令人警醒、发人深思,其涉及多方面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 一是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企业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废水处理项目报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安全生产决策缺少监督机制,仅通过企业高层会议协商,在未经安全论证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提前排入新建调节池内,安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二是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管理不到位。企业常务副总经理曹某,作为生产负责人,未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安全意识淡薄、法律责任缺失,将安全工作全权交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但未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备生产计划,使实际生产与安全管理脱节; 三是安全风险辨识不足。企业在明知该废水调节池基本属于封闭状态,且在事发前已有气体产生泄漏征兆时,未及时停工认真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并采取相关措施,亦未向外协作业人员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侥幸心理凸显,以致事故发生; 四是动火作业审批不严。企业未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落实电焊动火作业审批及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等要求,将本应是特级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以致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