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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根据危化品的危险特性设置监测设施设备等行为 浙江珠儿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0-07-22 12:08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珠儿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珠儿纳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化品乙酸乙烯酯进行生产的车间(七)乳胶生产作业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且将乙酸乙烯酯、甲醛储存在车间(七)东南侧的简易棚内。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调取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珠儿纳公司限期改正。3月2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珠儿纳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乙酸乙烯酯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类别2),甲醛为易燃,具强腐蚀性、强刺激性的危险化学品,珠儿纳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的规定,在使用乙酸乙烯酯进行生产的车间(七)乳胶生产作业区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且将10桶乙酸乙烯酯(每桶重量为165kg,共计1650kg)、2桶甲醛(每桶为150kg,共计300kg)储存在车间(七)东南侧的简易棚内。

其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对珠儿纳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的设置

根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2019)相关规定,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