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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3136238000/2020-364017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7-06 组配分类: 食品药品
有效性:

关于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 12:4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

 

 

 

 

 

 

 

嘉市监202034

 

 

关于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掌握化妆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化妆品风险隐患,根据工作安排,省局制定下发了《2020年浙江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精心组织,根据抽检工作要求,与有关检验机构紧密配合,严格按抽检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抽样、样品送达、结果告知与异议复检、核查处置等各项工作。省局、市局将把抽样、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及上报情况作为年度各项考核的依据。

二、各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要及时启动后续处置工作,查明问题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核查进展和最终处置结果。

三、2020年度化妆品省级监督抽检在我市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共57批次,由县(市、区)局负责抽样并寄送,抽样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经营环节监督抽检共94批次,会同省食药检院完成,当地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与检验机构共同开展抽样工作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取、执法文书填写等事项,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抽样文书填写、买样及后勤保障等事项,抽样有关文书的落款为所在地监管部门。未能抽检到的生产企业,需向市局报送具体名单并说明原因。

化妆品生产环节省抽任务分配表和化妆品抽样相关费用报销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实际抽检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类别内调整。抽样编号顺序如下:

经开分局SCH203306001- SCH203306004;

桐乡局SCH203306005- SCH2033060012;

平湖局SCH203306013- SCH203306034;

海宁局SCH203306035- SCH203306048;

嘉善局SCH203306049- SCH203306054;

南湖局SCH203306055- SCH203306057。

寄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平乐街325号;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处;联系人:宣凌洁,电话:0571- 87180311。

四、市级化妆品监督抽检120批次,将委托相关抽检机构抽检,请各局配合完成。市级抽检将首先确保覆盖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和非特化妆品备案企业委托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但省级已抽检的不再重复抽样。

 

附件:1.嘉兴市化妆品生产环节省抽任务分配表

2.省抽化妆品抽样相关费用报销要求

3.2020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嘉兴市化妆品生产环节省抽任务分配表

类别

嘉兴57批次

应抽生产企业批次

总计

发用类产品(普通洗发、护发类)

4

经开3批、海宁1批

南湖3批

经开4批

嘉善6批

平湖22批

海宁14批

桐乡8批

护肤类产品(普通类)

7

平湖2批、海宁2批、桐乡3批

护肤类产品(普通类)(进口非特备案企业)

3

南湖1批、海宁2批

护肤类产品(祛斑/美白类)

1

平湖1批

护肤类产品(面膜类)

23

平湖18批、桐乡5批

护肤类产品(面膜类)(进口非特备案企业)

5

南湖2批、嘉善2批、海宁1批

护肤类产品(洗浴类)

2

经开1批、海宁1批

美容修饰类产品(口红、唇彩、粉饼、粉底等)

8

嘉善4批、平湖1批、海宁3批

美容修饰类产品(眼影)

4

海宁4批

 

 

附件2

省级化妆品抽样相关费用报销要求

开票内容:项目内容写样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和实际付款金额一致,如果样品多可以开“化妆品”等,但是需要另附购买清单,清单上加盖样品提供方的公章。

发票报销:发票背面要抽样人员(监管人员)签字后,随同样品及相关材料一同寄送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同时注明支付给被抽样单位,并提供划拨账户的信息(账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原则上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一致,如收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应提供经抽样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

开票信息

单位开户名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钱塘支行

开户帐号:7332 2101 8260 0074 243

税号:12330000470051830k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平乐街325号

电话:0571-86459796

邮寄

寄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平乐街325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处宣凌洁,联系电话:0571-87180311

附件3

2020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0年浙江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品种及数量

结合往年监管情况,安排国家监督抽检(简称“国抽”,下同)503批次和省级监督抽检(简称“省抽”,下同)1900批次,共计2403批,均由省食药检负责检验。

(一)国抽。生产环节70批,经营环节433批,共503批。生产环节由杭州、温州、湖州、台州市局会同省食药检院开展抽样,包括防晒类、染发类、面膜类、祛痘/抗粉刺类和祛斑/美白类产品(非面膜类产品)等8类产品;经营环节由宁波、温州、绍兴、台州市局会同省食药检院开展抽样,包括防晒类、染发和护唇及唇部彩妆类产品等11类产品;具体品种、时限要求、检测项目和地区分配见附2和附4。

抽检工作应按照《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电子版另发)有关要求,兼顾问题导向、广泛覆盖和检管结合原则。生产环节抽检为内销产品,同一企业抽检多批产品应兼顾不同单元或类别,其中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要开展跟踪抽检;经营环节抽样要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涵盖集散市场、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和美容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避免重复抽取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样品。进口化妆品抽检比例不低于10%,商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不大于40%,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5%。不能按照确定的数量抽取样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计划类别内调整。

(二)省抽。共1900批,其中生产环节900批(含进口非特备案企业200批),经营环节1000批(含网络抽检300批)。具体品种和检测项目、地区分配见附3和4。

1.生产环节。由各市局结合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开展抽样工作,应首先确保覆盖当地所有在产生产企业(仅供出口除外)和进口非特备案企业,也可针对当地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的网销产品开展网络风险监测。抽检产品可根据实际在计划类别内调整;需增加抽检品种,可向省食药检院建议并报省局确定。抽样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未覆盖抽检的生产企业,各市局需向省局报送具体名单并说明原因。

2.经营环节。由各市局会同省食药检院开展抽样,以近年问题暴露集中品种为重点产品,以美容美发场所、药店和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涉及的经营店、市场和示范街为重点场所,抽样工作可结合消费特点分批开展,在11月底前完成检测工作。网络抽检工作由省局会同省食药检院适时开展。

二、抽样要求

(一)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市局负责实施,其中国抽和省抽经营环节的抽检工作会同省食药检院完成,双方按照分批次集中抽样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抽样日期。当地监管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取、抽样文书填写、执法文书填写等事项;省食药检院工作人员负责买样和后勤保障、抽样文书协助填写工作,抽样信息实时录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抽样有关文书的落款为所在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企业及产品资质、检验检疫证明、标签标识及索证索票情况,如发现违规产品应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处置,不再进行抽样和检验。

(二)网络化妆品抽检作为风险监测项目实施,检验结果作为线下监管线索。抽样工作应当由抽检单位安排专人,以个人名义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购买过程应全程录屏。抽检时应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和购买页面截屏等作为依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三)所抽产品应当包装完整、标识齐全,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每个产品的抽样量应满足检验要求,具体样品需要量见附5。抽样人员应准确填写抽样单,并当场对检样、备样及确认(国抽)样品进行封样,分别贴上封签和编号,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抽样单和封签采取统一格式(附6),封签上应当注明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和被抽样单位等信息,并标注检样、备样或确认样(国抽),确认样留省食药检院。

(四)抽样编号。国抽的抽样编号采用“GC2033+四位流水号”,其中GC为“国抽”的拼音首字母,20为年份编号,33为省份编号。省抽抽样编号采用“SCH20+地区编号+3位流水号”统一编号, SC 代表省抽, H 代表化妆品;地区编号:杭州(3301)、宁波(3302)、温州(3303)、绍兴(3304)、湖州(3305)、嘉兴(3306)、金华(3307)、衢州(3308)、舟山(3309)、台州(3310)、丽水(3311)。

三、检验要求

(一)省食药检院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检验及信息系统报送,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检验工作要合理安排进度,同一类别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完成检验,并在每个月底将检测结果报省局化妆品处(报送表见附7),以便分期发布抽检通报。

(二)对检验合格的样品,属于国抽的应当在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报告书传送至信息系统;属于省抽的出具一式两份的检验报告,于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连同清单寄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

对不合格/问题样品,省药检院按照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的原则,在报告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书、抽样记录复印件以及样品外包装照片告知相关单位。属于国抽的,将扫描的抽样单PDF文件和电子报告书(外包装生成在报告中)上报信息系统,具体实施告知、处置的单位通过信息系统直接下载;属于省抽的,寄送至省局化妆品处(本省产品1份、省外产品5份)、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局(4份),对省内被抽样单位与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不在同一个地市的,还需寄送给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所在地市局1份。网络风险监测项目问题报告、抽样单、包装照片等寄网络经营单位和产品标示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所在地市局(4份)和省局(省内产品1份、省外产品4份),另提供电子版整套资料。

对不合格/问题样品的包装拍照并彩色打印,打印时要求样品名称、批准文号/备案号、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清晰可见,便于后期样品信息的核对。

(三)省食药检院应根据产品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和质量分析工作,揭示潜在质量风险或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建议。

四、结果告知和风险控制

(一)对经营环节不合格/问题产品的结果告知和风险控制工作由所在地市局组织实施;对生产环节不合格/问题产品(来源包括本省抽检及域外监管部门通报)的结果告知和风险控制工作,由省药品稽查局组织直接办理或委托有关市局办理具体工作,省局化妆品处配合做好风险排查

(二)负责告知和风险控制的单位应于收到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于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为2个工作日)制作《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附8),并附检验报告、包装彩照及抽样凭证复印件,送达被抽样单位和标示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并及时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问题产品继续流通,监督企业排查质量问题的原因,切实消除隐患;申请复检期间,对不合格产品的风险控制继续执行。

(三)负责告知和风险控制的单位应当在告知当日及时上报告知和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对国抽产品告知和控制措施情况直接通过信息系统填报(账号密码另发),省抽产品有关情况按附9书面报送省局化妆品监管处。

(四)网络风险监测项目发现的问题,由经营单位和产品标示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所在地市局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风险控制,视情况组织线下监督抽检;抽样产品属于外省的,由省局函告相关省局;并根据处置进展适时通报电商平台落实控制措施。

五、异议复检

(一)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产品真实性或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样单位或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附10)或复检申请(附11),并提交相关资料。化妆品经营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知情同意书。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异议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样品真实性或检验结论。

(二)异议复检受理、异议复检审核、复检实施和异议复检结果通报等工作按照《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手册》执行。复检机构在国家局规定的13家复检机构中确定,原承检机构不能作为复检机构。

六、后续处置

(一)对没有提出异议、异议审核不获采纳和复检仍不合格的,具体负责处置的单位要组织开展后续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核查进展和最终查处结果。涉及我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产品,要督促企业主动召回,企业拒不召回的,可责令其召回,并从重处罚。

(二)国抽最终处罚结果由各地及时报国家局信息系统;省抽处罚结果由各市局于每月20日前按附12要求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三)国抽和省抽的检验结果分别由国家药监局和省局统一发布,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漏抽检结果。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印发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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