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3136238000/2020-364029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6 | 组配分类: | 基本医疗卫生 |
转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0-07-06 13:0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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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局),经开、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药监通〔2020〕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按方案要求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目标任务:全市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任 务52家(见附件2)。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辖区实际,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筛选质量管理规范、年度信用等级为诚信的连锁门店纳入此次省政府民生实事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名单,并按照省级三部门联合方案的时间安排、建设模式及有关要求进行建设。 二、 职责分工: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工作由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对应省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局),经开、港区市场监管分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落实。 三、 范围要求:在推动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 过程中,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4号)文件执行,涉及药品暂不纳入24小时“网订店送”范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 四、 报送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专 人负责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布点、建设和升级工作,5月31日前将药房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并录入省政府民生实事智慧督查系统。同时,根据各阶段任务要求,做好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验收、信息汇总、分析报送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评估,确保全市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顺利实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蔡渊 联系电话:13758378860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赵佳锋 联系电话: 83687615 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李伟峰 联系电话: 83370678
附件: 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药监通〔2020〕4号 2、嘉兴市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任务分解表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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