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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法系统政治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2 09:52 信息来源:市委政法委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法系统政治督察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兴市政法系统纪律

作风督查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市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党工委政法委:

《嘉兴市政法系统政治督察实施办法(试行)》和《嘉兴市政法系统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嘉兴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嘉兴市政法系统政治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政法机关政治建设的督促推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结合嘉兴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治督察制度是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单位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制度。重点对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政治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政治建设,确保全市各级政法单位和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四条  政治督察一般在同级政法单位和下一级党委政法委中开展,督察对象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政法单位开展督察。

第五条  政治督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推进,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确保政法队伍始终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

(二)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求,聚焦问题,因地制宜,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搞层层加码,不增加政法单位不必要的负担。

(三)坚持以督促干,注重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坚持刀刃向内,纠正政治偏差,为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提供坚强保障。

(四)坚持准确定位,体现特性。贯彻党对政法机关的特殊要求,充分利用党委政法委熟悉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优势,把政治督察工作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巡视巡察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政治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点督察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不搞任何形式的“低级红”“高级黑”,不做两面人、搞两面派、搞“伪忠诚”,始终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否存在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党中央权威等情形;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督察是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各项规范性文件,坚决贯彻执行党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党委政法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重点督察是否自觉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领导班子和政法队伍建设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认真组织开展政治轮训,持续深入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是否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教育引导,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对政法干警的侵蚀和影响。

(四)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重点督察是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浙江省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试行)》,定期向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报备重大事项,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案事件或作出重大决定时是否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报告;是否对党忠诚、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按规定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等。

(五)加强政法单位党的建设情况。重点督察是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组(党委)民主集中制和议事规则,执行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谈心谈话制度,定期进行党性分析,完善党的组织体系,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加强政法干警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增强政法干警党员意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警先锋模范作用等。

(六)需要向被督察单位和个人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治督察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常规督察是每年对同级各政法单位开展督察;每五年对下一级党委政法委实现督察全覆盖。专项督察是对上级党委和政法单位专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我市政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

第八条  政治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听取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情况介绍;

(三)与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案卷、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列席有关会议;

(八)受理干部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

(九)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党内法规明确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九条  开展政治督察工作应当组建督察组,具体承担督察工作任务。督察组每组3-5人左右,成员主要从党委政法委机关以及政法单位抽调政治素养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纪律要求严、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组成,设正、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根据每次督察任务确定。督察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督察工作开始前,督察组根据工作安排和被督察单位的情况,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对象、督察方式、督察时间和督察组人员组成等。

第十一条  督察组应当提前将督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督察单位,进驻被督察单位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督察任务、安排和要求。

第十二条  督察组开展督察期间,不干预被督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干扰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结果,内容包括被督察单位政治建设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落实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党委政法委。

第十五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报告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政治督察结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监督问责、考核评优、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予以提醒、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政治督察工作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政法干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八条  政治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或者建议给予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一)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督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政治督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或者建议给予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

(一)态度蛮横、作风恶劣、推诿扯皮、拒不配合,干扰或阻挠督察工作的;

(二)拖延、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相应材料的;

(三)隐瞒不报或伪造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拖延、拒不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刁难督察人员或者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

(六)其他干扰和妨碍政治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政治督察工作人员、被督察单位相关人员违反党纪党规的,依纪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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