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731614C/2021-385740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1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嘉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日常工作,对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有效。 第三条 局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市局保密工作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局全体同志要认真学习并遵守保密法律及有关保密规定,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 建立一支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专、兼职保密员队伍,专职保密员应当按要求定期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保密培训。 第五条 要按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及保密室。凡是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秘密载体,应当逐件登记,由专人统一管理,均要存放在保险柜内,与普通载体分开管理。 第六条 办理、传阅保密文件应当进行登记,在规定的知悉范围内办理传阅,不得擅自扩大。需要传输的必需由专人护送或通过机要通讯渠道送达。 借阅密件应当符合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经过局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并在指定区域内阅读,不得带到工作场所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摘抄。用完及时归还。 第七条 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收回。 第八条 工作中拟定文件、材料需要定密的,应当由承办处室(单位)先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经审查,符合定密条件的应当按定密程序确定密级。 本单位产生的密件,保密期届满或不再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密。 第九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印刷、打印、复印应当在涉密设备上操作或者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印制单位进行。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包括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打印机、密码机、密钥卡等电子设备(包含且不限于上述设备)应当在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并且安装保密防护技术设备和软件。 第十一条 每台涉密电子设备(包括配件、说明材料)应当由专人管理,不得与非涉密电子设备交叉使用,不得接入公共网络。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涉密电子设备不得变更用途。 第十二条 涉密电子设备的维修、报废处理必需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密码设备有特别规定处理或回收的,按其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 涉密电子文件不得在非涉密电子设备上操作、储存,不得在微信、QQ、钉钉及其他非涉密网络上传输。 第十四条 涉密网络按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开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未经过解密程序的密件,无论保密期限是否到期,都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对未定密,但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等内部资料的管理,内部使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标明“内部使用”、“内部资料”等字样。必要时可以按密件管理。 第十七条 定期对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登记,按照规定需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留存和销毁。 对无保存价值的涉密载体,经清点登记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集中按规定销毁。 第十八条 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秘密载体。 第十九条 公开宣传报道、报送信息、发布信息、展览展示以及组织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应认真履行保密检查制度,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在执行公务、接待来访人员时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得提供和透露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等。 第二十一条 保密员和其他涉密工作人员调离原岗位的应当做好交接,不得扩散已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弥补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8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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