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7740541/2020-377603 | 发布机构: | 嘉源集团 |
发文日期: | 2020-10-16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岗位廉政风险,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市国资委《嘉兴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凡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集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单位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资、注册资本变动; (三)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协议增资; (四)企业公开转让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或产权(不含不动产)、超过该企业净资产5%(含)比例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 (五)企业转让不动产; (七)企业员工在集团各企业间的调动; (八)集团公司班子成员的出国出境; (九)相关审批事项中涉及审计、评估的委托、核准; (十)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负责人薪酬兑现情况; (十一)所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十二)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 (十三)企业的上市、申请破产; (十四)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协议增资; (十五)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十六)集团公司市管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十七)集团公司年度全面预(决)算报告及相关报表数据; (十八)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十九)集团公司重大会计制度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二十)集团公司制定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党建人事管理、考核薪酬管理、投融资管理、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担保管理、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审计等制度; (二十一)企业年度员工招聘; (二十二)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市委市政府派驻的国有产权代表等重大事项报告; (二十三)集团公司对各类审计、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情况报告,涉及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报告; (二十四)集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二十五)集团公司年度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报告; (二十六)集团公司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十七)集团公司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 (二十八)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二十九)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三十)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和任免等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在企业的实现形式; (二)对集团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所属企业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后备干部的管理; (五)涉及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所属企业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 (六)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资金平衡计划及年度调整计划; (二)企业的投资、融资、国有资产交易和对外担保等事项; (三)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 (五)重大工程建设的承发包项目; (六)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和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七)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二)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导致标的企业控股性质发生变化; (三)企业向境外投资; (四)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六)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七)重大捐赠、赞助; (八)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第八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九条 公司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会议。决策事项严格执行党委会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 第十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应当提前提出议题,报集团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同时要征求市级有关单位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 (三)会议人数。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班子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其意见可在会前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关部室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形式。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会议再决策。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落实末位表态制。 (六)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连同议题相关材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对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由公司或上级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细则,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嘉源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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