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5784R/2018-410527 | 文号: | 嘉科综〔2018〕47号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05-2018-0004 | 成文日期: | 2018-0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1-10-08 11:08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区域科技保险的引导和推进力度,化解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风险,更好地提升嘉兴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施科技保险补贴,旨在引导科技企业通过保险工具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化解风险,促进高新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市场发展。 第二条 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由科发资金管委会管理。 第三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对象为在嘉兴市范围内工商注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科技企业,并经嘉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重点支持: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省农业科技企业; 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市专利示范企业。 人才企业的科技保险补贴按《支持人才企业融资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嘉金融办〔2017〕30号)执行。 第四条 科技保险的险种包括:经科学技术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以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16〕18号)文件精神,通过中国保险协会报备的、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创新产品,包括知识产权类、融资类、研发类、人身险等四大类。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在科技型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第五条 科技保险机构 一、专业科技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业科技保险机构。 二、其他科技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专门的产品和服务流程; 2、有专业从事科技保险的独立部门和人员队伍; 3、经市科技金融机构入库认定小组认定。 第六条 参与嘉兴市科技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科技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须在嘉兴市金融办备案,并入库嘉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第七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后补贴、分类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具体按《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比率、限额明细表》规定执行。每家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备案的保险机构拟定投保方案,明确保险类别、保险险种名称、保险责任金额、参保人员数量、保险期限、保费等,并签订保险合同。 第九条 投保企业和保险机构须在嘉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投保信息。 第十条 投保企业缴足全部保险费,并在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申请补贴。各险种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参与保险的企业,须在付清保费后才可提出补贴申请,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嘉兴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保险单和保费付款凭证; 上述材料需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提交科发资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按财政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保费补贴,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录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七条 企业同一保险项目若已享受其他条线财政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