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周春东委员:
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标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收悉。我办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并综合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评标专家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建。据此,我省于2010年下发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全省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关于评标专家的征聘程序,目前由申请人通过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出,上传相关材料,由省发改委定期组织入库申请审查,审查通过并经培训后统一入库,地方对评标专家入库申请没有审查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全省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设抽取终端。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由各片区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对评标专家日常评标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主要涵盖基础信息、履职能力、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四个方面内容,信用惩戒包括暂停参加评标、冻结专家身份、到期不予续聘、予以除名等措施。
为加强专家抽取管理,减少本地专家可能打“人情分”、“关系分”的情况,2014年,我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嘉兴终端有关事项操作办法》,明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全库不分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目前,我市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均已采用网络直接抽取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确保了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管理的主要做法
针对提案提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评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一)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在确保评标委员会合理构成的情况下,鼓励招标人积极派代表参与评标工作。为避免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评标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认真落实招标文件备案前公示制度,明确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完成不少于3日的公示,避免暗箱操作,确保阳光招标。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规范招标人定标权的使用,减少评标专家对中标结果的不正当影响。
(二)不断优化招标评标办法。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持续优化我市招标评标办法,压缩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减少评标专家人为因素对中标结果的不良影响。推进招投标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围串标预警研判系统,精准刻画围串标行为,为打击串围标行为提供辅助支持。推动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打破地域限制、降低评标成本、创新监管方式,破解专家“熟面孔”、“常委化”等顽疾。
(三)加强日常评标行为监管。加强评标专家抽取管理,严格执行关于抽取时限的规定,阻断评标专家和投标单位标前接触的可能性。实行评标过程视频同步直播,对量化评分结果和否决投标理由进行公示,加强各方对评标工作的监督。做好开标评标过程的现场监督,加强对专家评标行为的监督,督促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开展评标工作,避免倾向性打分。执行好项目“一标一评”,对于存在异常打分的项目,第一时间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研判,视情况上报公安机关,积极介入调查、跟进查处,切实起到打击震慑作用。
(四)积极探索标后监管。定期开展本地区评标专家有无职务犯罪、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的排查,发现问题专家及时上报省发改委进行清理。探索实行重大项目的后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开展标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价。推进招标投标联合惩戒,对评标专家因招投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提案,深入分析我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再上新台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嘉兴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刘福宇 联系电话:825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