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234/2021-421413 | 文号: | 嘉国资〔2021〕100号 |
发布单位: | 市国资委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002546234/2021-421413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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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0 14:09
信息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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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6日 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本级(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除企业正常经营中存货进销差价损失、固定资产技改或正常报废损失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规定。 3.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已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账务处理的行为。 4.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损失。 (二)明确管理职责。 1.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制度。 2.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统一集团内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管控工作;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3.企业应当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中明确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认定、计量和事实损失的确定、处理及信息披露等内容,相关标准应遵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企业和所在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等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监事会,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事项要及时审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一)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二)一贯性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客观性原则。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四)及时性原则。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之日起一年之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财务核销。 (五)责任追究原则。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一)取得合法证据。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二)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证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6.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批准;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企业现金发生事实损失,取得下列证据后转入其他应收款按坏账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3.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5.其他足以证明现金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四)除坏账准备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包括证券、期货、外汇)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2.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当参照本章节第(二)项1-5款取得相应的证据; 3.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4.其他足以证明该项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五)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证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七)境外损失财务核销依据。企业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应收账款、投资等资产损失申报财务核销,如不能充分获取本章节第(二)至(六)所述证据,应当取得当地有权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被投资者或相关当事人)逃亡、破产、政局动荡、外汇管制等证明,或当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意见书。 (八)补充说明。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如下标准划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财务核销。 1.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占财务核销申报企业合并净资产1%以下的为一般财务核销; 2.核销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财务核销申报企业合并净资产1%及以上,同时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占财务核销申报企业合并净资产3%以下的为较大财务核销; 3.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占财务核销申报企业合并净资产3%及以上的为重大财务核销。核销金额未达到重大财务核销标准,但是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导致或即将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破产的,按重大财务核销认定。 4.上述所称“合并净资产”是指企业最新一期经审计的年度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二)明确企业核准权限。企业单笔或单项一般财务核销由集团公司决定,有关核批办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该类核销当年累计金额达重大财务核销认定标准的,集团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专项报告市国资委。 (三)明确市国资委核准权限。企业单笔或单项较大及重大财务核销由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核准,基本流程如下: 1.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申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2.市国资委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审核; 3.市国资委对财务核销予以审核; 4.其中重大财务核销,由市国资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 5.市国资委对财务核销申请予以批复。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工作程序: 1.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企业内部审计、法务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设立或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将财务核销相关材料送监事会审阅,监事会应该出具书面审阅意见; 5.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逐项表决形成决议。同时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6.按照企业内部决策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的,提交上级企业(单位)核准(集团公司直接报市国资委); 7.根据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五)申报时间。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申报较大及重大财务核销,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 (六)信息公开。集团公司在申报较大及重大财务核销前,应将所申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基本情况在集团公开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七)申报要求。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申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信息公开情况等; 2.资产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3.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由申报企业委托;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鉴证报告可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5.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纪要; 6.设立或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提供监事会相应的书面意见; 7.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及审核汇总表;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改制清产核资企业。企业改制清产核资中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7〕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的管理 (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企业在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仍应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严格账销案存工作程序。企业应严格账销案存资产登记、清理和追索及销案等工作程序,按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设立备查账,做到有据可查,资产损失可追溯。 (三)加强账销案存监督指导。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四)规范账销案存信息披露。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相关情况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进行披露。 六、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要求 (一)建立信息定期披露制度。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情况。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要求: 1.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以相应资产账面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 2.在报表附注中,应单独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财务核销等管理情况。包括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年末金额,以及本期因计提、转回、处置资产等导致资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情况; 3.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减值及重大变化事项,也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三)披露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表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企业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规范、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3.企业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的重大变化,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七、法律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及分管资产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纪检、法务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各企业对其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企业违规责任追究。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介机构违规责任追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负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国资委违规责任追究。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按照《嘉兴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则。 (三)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原《嘉兴市市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统一管理暂行办法》(嘉国资〔2006〕48号)同时废止。市国资委现行监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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