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市场监管
索引号: 113304003136238000/2021-422035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2-10 组配分类: 市场监管
有效性:

嘉兴市2021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海宁市玥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1-12-10 11:3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海宁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会议营销形式销售“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及“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查实当事人以体验活动、观看视频、主持人讲课的方式,利用经营场所悬挂横幅、锦旗、讲课的宣传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具有净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碱性,治疗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颈椎疾病、静脉曲张、帕金森、腰椎间盘突出、头痛、飞蚊症等疾病的疗效;利用自行印制宣传资料、讲课的宣传形式,宣传其销售的“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具有主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及各种骨关节疼痛、男性阳痿早泄、调节血压,治疗骨关节疾病,调节更年期综合征,降血脂降胆固醇,治疗肝脏心脏疾病等功能。

但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锦旗是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索要,锦旗内容为当事人提供。当事人销售的“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销售的“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判定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海宁市场监管部门经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员工及相关消费者进行调查,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以125元/桶的价格购进“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630桶,并以160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549桶,剩余81桶被检查发现。在检验期间,当事人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371桶。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适用范围为“对神经衰弱、失眠、便秘有辅助治疗作用”,而当事人宣传称具有“净化血液、使血液PH值保持弱碱性,治疗高血压……”等疾病的疗效,当事人拒不提供销售清单及票据;其销售的压片糖果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有其宣传的主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及各种关节疼痛……”等疾病治疗功能。2018年9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10月1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听证,并于10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当事人销售“嘉美康”低、中频高电位治疗仪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东贵堂”松花粉片压片糖果且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705600元行政处罚。合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30元,罚款人民币1205600元。

当事人不服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于2018年12月4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不服,于2019年4月1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当事人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二审后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正确,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