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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2-24 21:43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方启龙委员

您在市政协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在新冠形势下医院护工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

护理工作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护工作为承担简单日常护理工作的群体,在保障病人生命安全、促进康复和减轻痛苦等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直接关系到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和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财政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明确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

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医院护工需求,近年来,我市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养专业人才等方面着手,加强护工队伍的准入监管和规范化培训,不断提升患者及其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18年12月,原嘉兴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机构护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医疗机构护工管理工作,明确组织架构及职责,由嘉兴市护理学会建立护工培训师资库,开展护工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全面监督管理进驻本院的劳动派遣服务公司工作;劳动派遣服务公司负责具体护工管理各项事宜。

2020年11月,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嘉兴市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意见(2020—2021年)〉的通知》,着力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家庭照护者基本照护能力。目前,全市共认定养老护理人员市级培训基地6家,县级培训基地12家。

二、下一步工作

由于护工岗位“更多地承担对病人的生活护理,而非生命护理”的职业特性,以及目前我市各级医院护工来源形式不一,人员流动性大,整体学历素质较低,护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4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医院护理管理力度,持续推进护理员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护工使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病人陪护服务”属于一般经营项目,暂无准入资质要求。是否有必要将其列入许可经营项目有待上级部门审议决定。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4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用工方式可以医疗机构直接使用,也可由医疗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我委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护理员用工制度,规范护理员培训管理,对于新上岗的护理员要求将培训合格作为必需条件,对于已上岗的护理员逐步实现培训合格全覆盖。

(二)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我委将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护工技能培训,建立护工“准入制度”,支持培训机构针对取证护工培训,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探讨是否可吸纳一部分养老护理员加入到护工队伍中,以缓解人员紧缺问题。加大对护工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会富余劳动力参于到培训中来。我委将配合人社部门探索将护工这个工种列入我市2021年紧缺工种目录,引导学校优科学化专业设置和培训机构加强护工培养力度。加强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派遣公司制定护工业务学习计划,每月定期开展对护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三)加强护工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我委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进一步对医疗机构内加强护理员等辅助人员管理,以及加强陪护、探视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进一步要求医院与管理规范、用工正规的劳动派遣服务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制定护工管理条例、奖惩制度及考核细则,要求护工凭证上岗,防止“黑护工”出现。医院设专管人员对护工进行管理,同时劳动派遣服务公司也派遣常驻医院的管理人员,定期由医院、劳动派遣服务公司及患者或家属,对每位护工的表现共同进行考核。探索实施护工与病患聘用管理制度,确保护工服务质量和工作时间,做到服务不脱节,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利。

(四)加强护工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护工服务质量,根据护工服务的特点,录用有一定照护经验的人员,并根据患者及家属的要求安排护工;督促劳动派遣服务公司逐步提高医院护工的劳动报酬,兑现护工劳动所得;注重职业保护,通过医疗机构及劳动派遣服务公司双方共同提供劳护用品、定期体检、开展疾病预防知识培训等方式增强护工的职业疾病防护,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劳动派遣服务公司须进一步加强护工健康体检准入制度,做到人人持核酸阴性报告上岗;要求劳动派遣服务公司与护工签订政府规定的用工合同,要详细约定合同时间、薪酬、社会保障及福利等内容,保障护工的基本权益我委也将同劳动保障部门一起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劳动派遣服务公司的监管,确保护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