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937575G/2020-386218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发文日期: | 2020-12-17 | 组配分类: | 福利救助和社会福利 |
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
发布日期:2021-12-27 14:59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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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2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嘉卫计〔2017〕212号)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办理程序: 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及相关表格。 五、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为每人每月850元。 六、发放时间:每年9月到10月。 七、发放方式: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一年发放一次 。 八、咨询电话:057383685817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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