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42/2021-423253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发文日期: | 2021-08-04 | 组配分类: | 市场监管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1-12-31 09:23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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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发改局,嘉兴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嘉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嘉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十四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严格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省、市下达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按年度分解到各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 二、考核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纳入我市公布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企业自查。各地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度对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用能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及时向当地报送考核自评表(附件2)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台账资料; 2.各县(市、区)负责书面审核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报告和评价考核,并报送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复核,可适当组织现场评价。其中,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煤以上单位由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开展现场复核,各地应当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煤以下单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经市、县两级公示后确定重点用能单位考核得分和结果等级。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价方法,相应设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满分为10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分值为70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落实各项节能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30分。 (四)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级、70-90分为合格等级、60-70分为基本合格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三、考核程序 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结束后的3月份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现场或书面评价考核,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我委。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上一年度能源“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后,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在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典型做法。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限制参与政府性的各项扶持奖励政策,对违法违规等节能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全社会披露,实施联合惩戒并进行限期整改。 (三)对考核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嘉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
附件 嘉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
注:实际总得分S,其中,S≥90,评价结果为优秀;70≤S<90评价结果为合格;60≤S<70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S<60评价结果 为不合格。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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