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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039/2021-423276 发布机构: 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1-12-31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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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籽油“浸出”变“压榨”,这人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发布日期:2021-12-31 09:58 信息来源: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因贪欲作祟,购买散装“浸出”菜籽油冒充“压榨”菜籽油高价售出,被抽验溶剂不合格后继续生产销售,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

 


近日,经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国某有期徒刑10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国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退出的赔偿金5万余元,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全国性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国某在海宁经营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用大豆油、菜籽油等食用植物油。国某进购了散装“浸出”菜籽油后将加工工艺标注成“压榨”灌装销售。

“压榨”和“浸出”有什么区别?

:“压榨”菜籽油不需要添加化学品,出油率低,“浸出”菜籽油需要添加溶剂,但是出油率更高。而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大量摄入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产生影响。所以市面上采用“压榨”工艺的食用油的价格普遍比采用“浸出”工艺的食用油价格要高。

 


2020年8月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到国某公司的食用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合格,国某声称是印刷厂将标签印刷错误,自己并不知情。

被停业整顿一段时间后国某又故态复萌,反锁大门偷偷生产,并在浙江嘉兴、义乌,安徽黄山多地继续销售。国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用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

 


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前往国某企业进行实地勘查,详细询问了解产品生产流程、生产标准、产品销售等具体情况。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国某明知进购的菜籽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旧进行灌装、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金额17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国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海宁市检察院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是海宁市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海宁市检察院强化职能融合提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让公益诉讼检察为民办实事看得见、摸得着。



信息来源: 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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