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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79556899/2021-395420 发布机构: 嘉兴国调队
发文日期: 2021-03-29 组配分类: 工作规则
有效性: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工作规则》的通知

队各处室: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3月10日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受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直接领导。为认真履行国家统计局和总队赋予的职能,完成嘉兴市委、市政府(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工作规则》《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嘉兴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正确履行职能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能力,建设法治型、创新型、廉洁型和服务型的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奋勇实现统计调查事业新发展。

第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领导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队领导由队长、副队长、纪检组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等组成。

第五条  队内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领导全队工作,队其他领导协助队长工作。队长外出期间,委托队其他领导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队长委托,可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队长报告;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的事项,要向队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事项,要同相关领导协商决定。

第七条  党组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受队长委托,可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队领导在工作中应做到: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抓好队伍建设;勤勉敬业,敢于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队领导参加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等会议,会议要求要向党组汇报的要及时汇报。

第三章  处室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嘉兴调查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队内设8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执法监督处(纪检监察室)、综合(专项)处、农业农村调查处、住户调查处、劳动力调查处、价格调查处、企业调查处。

第十一条  各处室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总队、市委、市政府、嘉兴调查队的各项工作部署。办公室协助队领导做好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履行统计管理行政职能

第十二条  全队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以红船起航地的政治担当和唯实唯先、善作善成的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各项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全面履行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能。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调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统计调查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全面深化统计改革创新。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优化统计调查方法,推进统计调查的数字化改革与转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提高统计调查效能。

第十五条  扎实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真实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加大统计执法、普法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发挥调查“轻骑兵”优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立足主责主业,切实做好统计数据加工、分析,科学研判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七条  强化统计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国嘉民调”机关服务品牌建设,创新数据共享模式,综合深度开发数据资源,丰富统计数据供给,深入推进统计调查公开透明,及时准确解读统计调查数据,充分展现“为国调查、为嘉服务”的责任担当,有效引导舆论和社会预期。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坚持依法统计、依法调查、依法管理,依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把统计调查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努力打造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统计调查机构。

第十九条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决防止不作为。既要切实履行《统计法》赋予调查队的职责,依法管理统计调查事务,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又要严格统计法律法规实施,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

第二十条  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坚决防止乱作为。各项统计调查活动都必须做到于法有据,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确保依法统计、规范调查、公正用权。

第二十一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总队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队各处室要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队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以及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队党组会议或队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适当形式向干部职工公开,保障干部职工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队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贯彻落实。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统计调查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大力推进统计调查数据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各种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统计调查数据解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积极反映政策实施效果,增信解疑释惑,正确引导预期。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处室根据工作职能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自觉接受总队的行政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和改进,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倒查机制及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队实行党组会议、队长办公会议、队务会议、处室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队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参加,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主持人主持召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议题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队机关专职党务干部、及执法监督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党组秘书记录。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要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签发。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及总队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文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研究一个时期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工作;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纪检和党建工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队长办公会议由队长、副队长、纪检组长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队长或队长委托队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办公室负责人记录。队长办公会议按需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统计调查业务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会议安排;

(四)研究队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重要工作方案;

(五)讨论上报总队、市政府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

(六)交流并研究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质量和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七)讨论重要财务收支项目;

(八)讨论需要队领导出面协调的重要问题;

(九)其它需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队务会议由队领导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由队长或队长委托其他队领导召集和主持,队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队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增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通报队党组和队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有关重要情况;

(三)听取各处室工作汇报和下月主要工作安排以及工作建议;

(四)讨论安排下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五)讨论其它需要队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处室会议由处室全体人员参加,由处室负责人组织召开,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应做出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和队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总结与布置本处室的工作;

(三)讨论本处室涉及的业务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队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事宜由队长确定召开,队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重要文件和重大决定;

(二)总结、部署半年和全年统计调查工作;

(三)通报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召开的系统会议有:

(一)全市统计调查局队长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统计部门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统计调查工作任务。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

(二)业务培训会议。会议就工作中某项业务进行集中培训和指导,以利于某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会务工作由主办处室承办。

第四十二条  队党组会议和队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队党组书记、队长和其他队领导提出,经队办公室协调汇总后,由队党组书记、队长确定,会务工作由队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队党组会议、队长办公会议、队务会议要提前发出通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参加会议人员。

第四十四条  提前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承办处室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经分管队领导批准后,应提前两天送达队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材料印刷,并提前一天分送至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安排和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其它单位的事项,应进行事前协商沟通。

第四十五条  全队性会议及活动,如需通过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应请示队领导批准,由队办公室和综合(专项)处共同负责。

第四十六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上级和本队文件规定,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会期,实行会议数量和会议经费双重控制,并建立台账登记制度。

第四十七条  队内召开的系统会议均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本年度需要召开的系统会议计划,交办公室汇总,提交队党组会议审定。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应严格执行经队党组会议审定的年度会议计划。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计划外会议,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队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各处室办理各类公文,严格按队《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十条  公文拟制严格按照行文程序办理。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拟文处室负责人要对文稿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应先送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如有不同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报请队领导审定。

第五十一条  队文件批办工作由队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队办公室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后在队OA办公系统进行登记和流转,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五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需要办理的文件后,应按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有问题应及时向队办公室反映;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队领导审定。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对行文理由、内容、文种等进行审核,公文印发前应进行复核校对。以队或队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由队长签发;如发文涉及其他队领导分管的事项,需经有关领导审核后签发。要维护办文的严肃性,凡经队领导签发的公文,办文处室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要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队文件如对外公布,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做到统一规范。除办公室以外,队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发文,可以以信函形式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单位和统计机构的对口单位商洽工作、咨询和答复具体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凡是不涉密的统计调查工作文件,均通过队内网和OA办公系统发布,不再另发纸质文件。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内部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队长因公离禾出差,按有关规定报告。其他队领导因公离禾出差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队长报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公离禾出差须由本人口头或书面向分管队领导报告,一般干部因公离禾出差须由本人口头或书面向处室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返回后,须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队领导和队长汇报。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总队专业会议、外出学习培训等返回后向分管队领导汇报。必要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提交队有关会议研究。

第五十九条  队长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因私离禾外出,遵照总队规定办理。其他队领导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因私离禾外出,向队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因私离禾外出,向分管队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队其他干部逢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因私离禾外出,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条   干部职工需请假的,要办理请销假相关手续。干部职工出国(境)的,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批。各类请假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六十一条  队内部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范围主要是:

(一)请示批准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请求队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或队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对全队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队领导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请示、报告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一般性工作口头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书面请示、报告。请示要“一事一报”、逐级请示。书面请示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队领导审批。分管队领导对各处室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及时做出决策,对涉及全局或难以把握的事项,应向队长汇报。队领导对请示报告的事项批示后,承办处室和承办人要认真落实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队领导汇报。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向总队报批。

第十二章  统计调查资料审批和新闻发布

第六十四条  队正式编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资料,应按队《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统计调查资料管理办法》和《统计调查新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签发。

第六十五条  建立健全重要统计调查数据的审核、定期分析、评估核定和上报制度。统计定期报表、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调查数据,经各处室审核,报分管队领导审核后上报;重要数据上报前应告知队长。统计定期报表和年度报表数据一经总队核定反馈即报送队综合(专项)处。

统计调查数据上报总队前,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提供。

第六十六条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资料报告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制定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发布日程表,按规定时间发布统计调查数据。

第六十七条  调查资料对外发布是指通过新闻发布会、队外网、“嘉兴调查”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发布调查数据、调查信息、调查分析、数据解读以及部分工作信息和制度方法等。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调查资料,统一归口由队综合(专项)处管理。外单位查询统计调查资料,统一由综合(专项)处牵头组织提供。向新闻单位公布统计资料,须征得队综合(专项)处同意。

第六十八条  新闻媒体约访由综合(专项)处归口管理,明确采访内容等约访事项,由接受采访的相关处室报分管队领导签批。各处室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六十九条  统计调查资料,应按队有关规定程序报队分管领导签发。统计调查资料的发放范围按队有关规定执行。与市统计局合编的统计调查资料,由队综合(专项)处会同有关专业处室确定调查指标和表式,综合(专项)处负责整理提供,各专业处室负责校对。                                    

第七十条 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调查资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和队内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

第七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四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五条  队各处室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六条  坚持依法统计,认真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防治“跑数要数”“以数谋私”等数字上的腐败问题。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九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八十条  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十一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

第八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研形式,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行政工作规则》(嘉调字〔2014〕37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嘉兴国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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