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嘉兴港区经发局、财政分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嘉兴市本级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建设,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嘉兴市本级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嘉兴市本级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嘉兴市本级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以下简称“资源循环利用城市试点”)建设,确保资源循环利用城市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增强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监管能力,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同意金华市等14个城市为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9〕79号)、《浙江省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示范城市建设指南(试行)》(浙发改资环函〔2018〕118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是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同意金华市等14个城市为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9〕79号)中所列的重点实施项目,项目调整按规范程序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部分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用于资源循环利用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以及相关规划及评估、验收报告编制、示范点建设、信息化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应严格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城市试点项目原则上按省级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五条 嘉兴市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建立完善循环经济项目库,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实施,培育一批重点前期项目,并保持动态更新调整。同时,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循环经济建设。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加强试点目标、任务和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结合省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相关工作,严格资金拨付,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备省级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协同上级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行现场核查、不定期抽查、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是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筹资、建设和运营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中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上报资源循环利用城市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及时将项目有关情况纳入“浙江省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报告每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自筹资金;
(四)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五)项目建设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补助资金等内容,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各项目资金的拨付。市财政局负责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谋划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具体实施方案;
(三)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项目工程款支付凭证;
5.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6.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在具体申请办理每笔资金拨款时,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申拨材料,申拨材料包括:
(一)申请预拨资金时,需项目开工后工程支付款达到总投资的50%,提供项目有关财务资料;
(二)申拨最后一笔补助资金时,还需提供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试点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由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终期验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下达的省级资金的10%以内部分,用于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建设的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和终期验收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二)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10%进行补助,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废旧商品、农业废弃物领域给予差异化补助。
1.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60万元;
3.建筑垃圾、废旧商品、农业废弃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4.信息化项目、示范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补助资金根据上级下达的对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补助资金具体金额安排使用,补助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原则上根据上级拨付到位资金情况,在确保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前提下,产业项目按照“项目进度拨付”的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根据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给予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项目一定的资金补助。项目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当年下达的省级资金总额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依照项目实施总体进度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审核公示后及时下拨到相关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补助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于明显低于进度要求的,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如申请企业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分期方式拨付,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后工程支付金额达到50%时可提出预拨申请,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按进度进行预拨;企业项目通过验收再按资金分配方案拨付余下补助资金。未通过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试点终期验收,按有关规定收回省级财政预拨资金。同时,受补助的单位要做好补助项目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财政局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责成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到位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的处理;对上级部门组织中期评估或终期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已拨付补助资金将予以扣回;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循环经济领域省级资金补助可参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