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469/2021-401268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19 | 组配分类: | 福利救助和社会福利 |
见义勇为却给受助人造成伤害怎么办,别怕!民法典为施救者撑腰 | |
发布日期:2021-05-19 14:20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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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密切联系?这个问题其实早已经有了答案。 近两年发生了不少社会热点事件,无论是社会交往还是经济纠纷,无论是见义勇为还是诈骗钱财,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接下来,让我们以民法典的视角来观察这些社会热点,带你一起了解我们身边的民法典。 案例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女子戚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 当年10月末,孙先生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先生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先生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视角 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有的施救者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他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造成受助人的损害,施救者是否可以免责?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个问题,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此前,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 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不过,在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施行的过程中,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根本改变。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继承了上述规定。 这一条款被普遍称为“好人条款”。有了这一条款,见义勇为行为就得到了法律的“撑腰”。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马吾叶指出,从法理来看,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广义的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场合,管理人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紧急实施无因管理的场合,由于情况危急,管理人自身也往往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可以适当降低其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无造成损害的故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免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也指出,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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