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6445/2005-407726 | 文号: | 嘉政办发〔2005〕38号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成文日期: | 2005-03-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布日期: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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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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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订如下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规范处置实施细则: 一、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严格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处置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单位编制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安置房剩余的原因,拟实施或已实施处置的方式、顺序。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的基本情况: 1. 拆迁安置房总面积及分布情况,包括已交付的存量拆迁安置房面积、在建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已批准尚未开工建设的拆迁安置房面积。 2.已实施拆迁需要安置的拆迁户数、人数、拆迁面积,近两年内计划拆迁的面积及安置用房来源、需要安置房的面积(附拆迁安置计划)。 3.两年内拆迁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的平衡情况,是否在两年内需要审批或新建拆迁安置房。 (三)申请处置的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已经核准的小区名称、位置(须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注)、门牌号、幢号、室号、建筑面积。 (四)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方式、价格和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评估单位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五)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和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按规定标准配置的社区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尚未竣工交付和移交的,须提供属地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配置配套用房的审核意见。 三、需处置的剩余拆迁安置房屋必须已结顶或已竣工。剩余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以幢为单位处置。处置方案必须经市区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审核,并报请市土地储备与招标拍卖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意见》规定的方式和顺序实施。 四、申请单位应按批准的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同时补交有关规费。转为商品房销售的,须落实并实施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承销商予以销售。涉及以回购形式建设的剩余拆迁安置房屋转为商品房销售的,且开发建设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可委托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格。对处置方案批准后半年以上且通过促销仍难以销售的剩余拆迁安置房屋,经报请监督小组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可以按低于市场评估价格以市场挂牌形式销售,低于市场评估价的比例由监督小组审议确定。 五、剩余拆迁安置房转为商品房处置的,销售所得价款按《意见》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在扣除建设成本和销售成本后,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5号)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出售房屋的建设成本和销售成本,经建设单位测算后,由财政部门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报送监督小组成员单位备案。 六、除内部调剂的拆迁安置房外,其他转为商品房销售的剩余拆迁安置房屋,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七、监督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规划与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各建设单位应将剩余拆迁安置房的处置情况及时报送监督小组成员单位。监督小组应视情每年对剩余拆迁安置房处置进行检查,加强监督。涉及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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