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指导全市各级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领导本院社团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