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002545784R/2022-439074 | 文号: | 嘉科高〔2022〕66号 |
发布单位: | 市科技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FC05-2022-0002 | 成文日期: | 2022-09-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2-10-08 14:52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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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经商局、嘉兴港区科技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7日 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以全域创新支撑共同富裕示范区典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引导和推动市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的建设,规范企业研究院的管理,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院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市级研发机构,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本办法适用于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认定、评价监督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市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企业研究院主要依托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企业组建。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办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企业研究院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支持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组织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指导企业研究院建设与发展,做好企业研究院的运行评价和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软件类企业 60 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8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规范命名,一般采用“嘉兴市+主办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究院”的形式。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编制《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嘉兴市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及拟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企业研究院建议名单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经评审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企业研究院: (一)属于互联网+、新材料、新能源三大科创高地和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命健康、半导体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点产业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具备第六条要求的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承诺书等,其中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究院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 (四)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拟认定企业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绩效导向的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主办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管担任,具体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升级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不再纳入市级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嘉兴市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原则上每两年对企业研究院进行一次集中评价。评价年度认定的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优秀的,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建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给予一年整改期,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评价,相关整改评价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业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三)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申报认定和运行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研究院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嘉兴市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嘉兴市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备注: 1.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指标值根据实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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