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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11 16:4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经开区教文体局,港区社发局,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8号)等文件精神,保障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工作(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初升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统筹学校规划布局,加强教育资源供给,根据我市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稳妥有序做好随迁子女初升高工作。

二、具体办法

以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市高中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实施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衔接的随迁子女初升高考试工作方案,为新居民随迁子女提供高中教育服务。

(一)凡是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均可参加嘉兴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

(二)凡是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参加当年度中考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均可参加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录取。

(三)凡是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参加当年度中考的新居民随迁子女参加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统一招生录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自初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1日起至初三年级第二学期5月31日止,学生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范围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居住证连续有效签注。对于居住证断签后在三十天内补签的,经属地公安派出所确认后,居住证核验时可视为连续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初升高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县(市、区)要从维护教育公平、改善民生、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做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据新居民随迁子女人数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资格审核、考生报名组织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新居民及随迁子女的登记管理、签注办理,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每年的招生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对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进行布置。同时,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在每年的招生简章中设置专门条款,对本意见精神进行准确解读和宣传,让每一个新居民随迁子女知晓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初升高的相关政策。

(四)严肃招生纪律。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高中招生政策文件精神,严守招生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67号)已废止,不再执行。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公安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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