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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21〕38 号、嘉政办发〔2020〕23 号和嘉政办发〔2019〕48 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4 11:0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修改背景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 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3 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建设野万亩千亿冶产业平台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9〕48 号)等 3份文件部分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 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备案审查要求,需要对上述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 号)。

三、修改内容

(一)嘉政办发〔2021〕38 号文件修改情况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三部分第二点第 8 小点中“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第三部分第五点第 18 小点中“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失信主体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

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二)嘉政办发〔2020〕23  号文件修改情况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四条“参与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参与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评审纪律。

(二)嘉政办发〔2019〕48 号文件修改情况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部分第二点第 1 小点中“完成城镇环境敏感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删除“完成城镇环境敏感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司法局。

(二)解读人:沈丁华(市司法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3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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