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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45039/2022-442218 发布机构: 市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 2022-11-18 组配分类: 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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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红携手检察蓝 为困难妇女撑起司法救助“暖心伞”——嘉兴市发布“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2-11-18 16:51 信息来源:市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近年来,嘉兴市妇联联合市检察院建立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协作机制,结合妇联执委履职“四必访四必应”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三色法”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宣传教育、关爱帮扶等,构建多元帮扶“温情网”,并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2022年,“关注困难妇女群体”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市妇联移送救助线索54条,救助妇女8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02.57万元

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总结推广活动中的经验做法,推动活动走深走实,让困难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关怀和温暖,市妇联编发相关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涉案困难妇女、“外嫁女”土地权益、家庭暴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也为更多妇女儿童依法维权提供指导。



典型案例

凌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凌某某,女,2001715日出生,系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人。2013108日,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凌某某父亲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凌某某一家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凌某某(时年12岁)系颅脑损伤(十级伤残),后因伤引发共济失调后遗症(因脑部受到损伤,导致在肌力没有减退的情况下,肢体运动的协调动作失调、不平衡与不协调的临床表现)。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司法救助情况

海宁市妇联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要求,向检察院移送涉案困难妇女线索25条,检察院筛选对比数据后发现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的凌某某父母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与海宁市妇联对凌某某家庭情况开展了全面走访调查。

经调查核实,凌某某确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面瘫、手抖等共济失调症状,近年来其父母带其四处求医治疗,为缓解症状促进康复治疗,在凌某某头部及胸部分别植入脑起搏器和微电脑脉冲发生器,案发至今已累计花费数十万元,后续的康复医疗也将跟随其一生,而原案肇事司机至今仍未执行法院判决赔偿款,所有费用支出仅靠其父母上班所得收入,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整个家庭因案致贫、因病致困。

海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凌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在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基础上,与市法院、市慈善总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助职能对凌某某给予相应救助,共计14.8万元

经济救助只能解决一时之需,为让这个家庭重燃希望,海宁市妇联积极探索“输血式”司法救助与“造血式”社会帮扶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成立以海宁市妇联副主席为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残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帮扶工作组,依托海宁市妇联主管的和乐家庭社工机构、女企业家协会等社会资源,组建心理咨询辅导小组、就业培训帮扶小组、康复医疗救助小组等,并在暑假期间让凌某某在和乐家庭社工机构参与暑期社会实践,形成全过程全链条全闭环的帮扶救助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妇联组织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主动向检察院移送,并与检察院一起多元帮扶积极救助涉案困难妇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海宁市检察院和海宁市法院进行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与社会救助衔接,对接慈善总会大病救助,海宁市妇联依托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女企业家协会等社会资源,组建心理咨询辅导小组、就业培训帮扶小组、康复医疗救助小组等,形成全过程全链条全闭环的帮扶救助机制,构筑起信息共享、帮扶共商、困难共助、矛盾共解、结果共富大救助工作格局。





信息来源: 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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