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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2 11: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 号)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补偿、其他费用等四部分内容。

(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水田、旱地

2000~3000

取上限则包干使用

养殖水面

3000~3500

精养鱼、虾、牛蛙塘等

4000~7000

鳖塘10000~15000元/亩

国有外荡水面

800~1000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1. 果园。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新种果园每亩补偿 2000~3000 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 3000~4500 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 4500~6000 元。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 元。

2. 桑园。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新种桑园每亩补偿 2000~3000 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 3000~4500 元。

3. 其他树木。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 30~80 元。

4.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正规生产经营的观赏性苗圃每亩补偿6000~8000 元。成片种植的花木、名贵树木等,符合种植条件和密度的,原则上每亩补偿 10000 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上述地面附着物也可按征收土地面积每亩补偿 3000 元一次性包干到村,由村负责落实到农户,但在一个村内征地时必须统一补偿标准。

5. 构筑物(水泥晒场、村级水泥道路、砂石道路、水井等)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偿。上述地面构筑物等附着设施也可按征收土地面积每亩补偿2000 元一次性包干到村,由村负责落实到所有权人,但在一个村内征地时必须统一补偿标准。

(三)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设施补偿。集体土地上经合法批准的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和附属设施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

1. 农村房屋征收重置指导价标准。指导价标准均为全新状态下标准。估价时需根据房屋结构等级、建房年限、实物状况等进行成新修正。指导价不含住宅二次装修的价值,住宅内外装修的补偿价格需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参考市场价值结合成新估算补偿。农村房屋征收搬家费、过渡费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2. 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标准围墙、简易围墙、铁栅栏围墙、柴灶等)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偿。

(四)其他费用。用于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水利设施投入、社会福利、务工费和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等支出,按 1500 元/亩计算。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实施起始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解读人:沈金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77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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