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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23 14:3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能运行,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秉持“家国情怀、世界眼光、审美情趣、工匠精神、极端负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推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把嘉兴打造成为具有“红船魂、运河情、江南韵、国际范”的国际化品质江南水乡文化名城。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城市总规划师团队党的建设,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坚持高标定位。城市总规划师由具有行业影响力且兼具学术水准和行政协调能力的领军人物领衔,组织多学科专业技术人员,集合各专业顶级专家,形成专业技术总师团队。

(三)坚持权责明晰。城市总规划师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首席智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主管部门实现科学管理。

(四)坚持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城市总规划师运行机制,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通过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域的城市总规划师体系;进一步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手册;在城市顶层设计、规划实施传导、过程管控等方面基本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嘉兴模式。

四、城市总规划师的选聘

城市总规划师为政府特聘专家团队,其领衔人可聘任为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城市总规划师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协调、专业咨询、技术审查等服务。市及各县(市)重点围绕城市发展方向、科学规划体系、重点项目管控机制等内容,根据自身城市发展需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城市规划服务,由选聘的城市总规划师进行全域规划建设技术管理;在重点地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可聘请片区规划师进行技术总控。

城市总规划师选聘应拟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经当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定,城市总规划师采购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一年一聘。

五、工作内容

(一)技术管理。技术管理是城市总规划师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征求意见等内容。

1. 协调建筑与城市空间及公共活动关系,对街道设计、公共空间、慢行系统、景观环境、交通组织、地上地下立体复合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建设协调、整体品质提出技术意见。

2. 审核重点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制定提出优化建议。

3. 参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工作,对设计招标需求文件提供专业建议及技术审查意见。

4. 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协助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按照城市设计要求对建筑形态、风格、材质、色彩、亮化设计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二)技术咨询。经委托方同意,根据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实际需要,开展相关课题深化研究。组织开展本底规划研究,包括宏观层面的市域总体城市设计或总体层面规划研究、中观层面的“一控规三导则”和微观层面的城市设计指引等内容。组织开展规划咨询,包括方案征集组织、咨询报告提报、项目选址论证等内容。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组织相关业务研讨协调会、技术讲解和业务培训。

(三)实施管控。组织开展实施管控,包括片区的设计总控和重点项目的实施总控等内容。

六、工作机制

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1+1”管理模式,健全规划委员会技术审查、技术组织、技术总控、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工作机制,技术管理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基础。

七、考核评价

城市总规划师的所有服务行为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城市总规划师的行为实施监管,对城市总规划师进行年度履约评价及考核。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市总规划师对补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短板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城市总规划师制度的落实。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主动负责,扎实推进工作制度按实执行。

(二)加强工作保障。要依法厘清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和城市总规划师技术管理的职责边界,依法合理赋权,为城市总规划师依法依规履职创造条件。要及时总结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工作模式。

(三)加强服务保障。要为城市总规划师提供必要的政务信息和工作场所等相关工作条件,并将城市总规划师的购买服务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有力保障。

本意见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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