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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15:54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浙江中舞舞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庆路498 号2 号楼708室

被投诉人: 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路83 号浙中房大厦A座四层南面 

相关供应商: 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广场北区E110室-2

采购人:嘉兴市教育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526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诚-JXZCZX(2022)第03号)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并于2022年5月24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嘉兴市教育局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共同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回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且蓄意使用质次价低的手工作坊产品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一:根据中标公告,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存在以下问题:1、“本公司参加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的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活动”,此次招标主体是“嘉兴市教育局”,并非“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恒芯达公司”把最基本的招标主体都搞错了!“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公司!2、“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属于服务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32 人、营业收入2635.37 万元、资产总额2773.97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经查,“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公司,其所说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小型企业”均不存在,属于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若是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写错名字为: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其所提供的资料也为造假,因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不是一家制造商,本处要求填写的是制造商。从天眼查,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集成商、工程商和销售商,不具备制造资格。因此无论何种理由,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均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3、“灯光系统(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从业人员21 人。”经天眼查,该公司是一家注册资金实缴资本仅为3万元,参保人数仅为 3 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本处说其从业人员为21人,为数据造假。

事实依据二: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后面特别注明:“注意:1、上述设备、材料如发包人提供参考品牌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须明确所选品牌。结算价格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上述风险因素由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本项目投标。”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灯光系统设备生产厂家为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该设备厂连ISO 都未通过,不规范的手工作坊如何能提供确保质量的高性能产品,如何能满足“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要求。而本项目的灯具推荐品牌为全国前三的品牌,舞台机械和座椅为全国前五的品牌。请问 “恒芯达公司”:一家不诚信的手工作坊供应的产品是如何与全国前三全国前五的知名品牌/品牌相当,品质相当的???“恒芯达公司”蓄意使用品牌品质远低于参考品牌的手工作坊生产的质次价低产品低价中标,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的恶性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投诉事项2: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63.56分)异常偏高。

事实依据:依据评分标准“第五章评审办法(二)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70 分)7.投标产品制造商认证(3 分)”, 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关键设备上未提供制造商认证(“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未取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本处应扣3 分,且连最重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都敢造假的公司,其商务、技术分异常偏高。我公司在质疑中诉求中标公司提供原件、灯具供业主审查,此为最合理的诉求,以往任何招标只要有人提出造假,必定审查原件。而质疑答复中根本避而不谈,我们严重怀疑其技术、商务文件也存在造假行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2、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取消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3、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 年至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辩称

(一)对于投诉事项1: 对于浙江中舞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质疑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在《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的答复》已经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令)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该单位质疑时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以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在评审过程中及质疑复核审查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对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提出异议,同时浙江中舞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中也没有提及。故本答复中不做相应回复。

(二) 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令)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浙江中舞舞台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函》中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答复

1、(对应投诉书事实依据1)我公司在填写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存在笔误,误将“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错填成“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该投标文件制作人员习惯使用搜狗拼音词组输入法,“建筑”和“价值”的首字母都是“JZ”,造成失误。在此,深表歉意。

2、(对应投诉书事实依据2)(1)经查“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是经过国家工商注册的企业。关于人员问题,经过我司和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联系,该厂回复如下:“我厂在职人员约25人,主要是外聘技术人员(技术员工的社保是在四川省内我司关联公司)和退休技术人员,工厂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整体实力强大。”

(2)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注册资金,经过我司和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联系,该厂回复如下:“关于公司注册资金问题,我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是一个特殊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我司只有一个股东,工商管理机构就直接把我司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金也是格式化的写为3万元(并非当时实际投资资金为3万元),并不代表企业的实际投资资金和企业规模。我司也多次咨询过工商管理机构,由于企业性质的特殊性,没法进行验资,增资,以及更改为多股东的有限公司。唯一的办法就是注销现有公司,重新注册。由于十几年在舞台灯光行业的用心耕耘,已经在行业内拥有了一定的忠实用户和品牌美誉度,所以才一直保持着个人独资这样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

(3)我司未在政府相关官网上查询到“灯具全国前三品牌、舞台机械和座椅全国前五品牌”的资料。

(4)国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上查询到的“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小微企业名录。 

四、经调查查明

(一)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诚-JXZCZX(2022)第03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392万元。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嘉兴市教育局委托,于2022年4月1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5月6日上午09时30分在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城东路83号浙中房大厦)进行本项目的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共五家,分别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舞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雨华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因浙江华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2年5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名称: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1879962元。

(二)2022年5月7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中标结果质疑,质疑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63.56分)异常偏高,提供虚假资料应标。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产品技术指标(16分):投标人所投核心产品技术参数、配置和关键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配置要求得13.6分; 每有一项正偏离的加0.4分,最多加2.4分;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0.8分, 直至本项扣完为止。本项最高得16分。(2)本项目打“★”指标的货物有: 5、LED聚光灯,6、LED成像灯,7、三合全一电脑灯,8、光束电脑灯,9、LED摇头染色灯,10、LED摇头染色灯,11、电脑摇头切割灯,12、软排座椅(带翻板)。其中灯具的参考品牌为:珠江/彩熠/浩洋,软排座椅参考品牌为:春宇/帅康/大丰。(3)以上“★”货物国内仅有三家推荐品牌能满足,其他响应品牌均存在负偏离,应扣除至少8分以上。其他分分别为:实施方案15分+售后服务5分+优惠条件3分+视频演示效果9分+投标人座椅样品情况8分=40分。试问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又如何得满分。其中视频演示效果用推荐品牌之外的产品必定扣分(③舞台效果展示的电脑切割灯角度大小、造型盘旋转效果、图案效果)。

质疑事项2、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品牌不满足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设备清单后面特别注明:注意:1、上述设备、材料如发包人提供参考品牌的,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须明确所选品牌。结算价格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上述风险因素由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本项目投标。本项目的LED灯具推荐品牌为全国前三的品牌,舞台机械和座椅为全国前五的品牌。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的报价远低于推荐品牌的供货价格,属于不正当的恶性竞争。应提供证据证明所使用的品牌与推荐品牌相当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2022年5月10日下午15:30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评审委员会在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进行质疑复核。经复核,质疑答复如下:1.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产品参数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本项目投标”,故不存在投标品牌不满足要求。3. 对于贵公司质疑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令)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贵公司质疑时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以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4.对于贵公司要求公布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投核心设备的投标品牌、设备型号以及性能指标参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 号)(2014 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5、评审委员严格依据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标,评审过程并无质疑人所述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形。

(四)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内容如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的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嘉兴实验学校(高中部)舞台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标的名称),属于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浙江恒芯达价值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32 人,营业收入为 2635.37 万元,资产总额为2773.9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灯光系统(标的名称),属于工业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广州市白云区天玛舞台灯光设备厂(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1 人,营业收入为 1080 万元,资产总额为 5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 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设备(标的名称),属于 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江苏佳美演艺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9人,营业收入为 2534 万元,资产总额为 2444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4. 线材(标的名称),属于工业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扬州恒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68 人,营业收入为9000万元,资产总额为 80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5. 电缆、线缆(标的名称),属于工业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扬州亚光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365 人,营业收入为64296.44万元,资产总额为 37730.68 万元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五)该项目各投标供应商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舞舞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雨华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资信得分分别如下:63.56分、61.28分、55.16分、44.16分。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且蓄意使用质次价低的手工作坊产品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在质疑中认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应标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是商务技术分(63.56分)异常偏高。在本次投诉中,投诉人认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是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问题,投诉中提供的事实依据未经过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不予处理。

2、关于蓄意使用质次价低的手工作坊产品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及质疑复核后均认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产品参数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仅凭制造商的规模推测投标产品系质次价低的手工作坊产品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纯属主观猜测,投诉人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63.56分)异常偏高。

在质疑处理阶段,原评审委员会经复核认为评审时严格依据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标,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产品参数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过程并无违规行为。投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浙江恒芯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3.56分)属于异常偏高,因此,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

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链接: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877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