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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16:58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上海奉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正博路1881号13幢1层

被投诉人1: 嘉兴南湖学院

地  址:嘉兴市越秀南路572号

被投诉人2: 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东升东路东升大楼5楼

相关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2号楼303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嘉兴南湖学院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2〕15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9月21日起正式受理,并于2022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向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政府采购投诉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的《有关南湖学院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项目投诉事项之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案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7日分别向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发出《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2022年10月9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回复函,2022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发现:中标企业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便携式pH计、浊度仪制造商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提供的离子色谱(核心产品)制造商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均不在小微企业名录中,不属于小微企业。此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违背了诚信承诺书。”针对质疑事项1,嘉兴南湖学院的答复内容如下:中标供应商通过书面确认,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因此“维持原有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同时提供上海仪电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021年12月08日出具)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8月17日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两家生产企业在企查查网站上显示的从业员工人数推断为小型企业,作为佐证材料。在答复内容中,未提供官方的事实法律依据,并所提供的企查查显示的佐证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此答复在未证明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是否属实的情况下,给予维持原有采购结果,对质疑单位及所有参与的供应商有失公平。

(二)法律依据: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嘉兴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基于以上情况,对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企查查网站小微企业佐证材料是否具有官方法律效力进行判别。要求以上企业提供官方小微企业证明材料。若证明相关企业弄虚作假请追求其法律责任,本项目重新招标。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

2022年9月8日,我校收到上海奉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有以下几点:质疑事项 1:对中标单位(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质疑事项 2:对中标单位报价得合理性,提出质疑;质疑事项3-9:对打分项评分提出质疑。

我校接到质疑函后立即启动质疑的核查。9月9日,我校发函至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要求其对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上海仪电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两家生产商是否为小微企业的情况进行确认。9月13日,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复函,确认上海仪电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小型企业。同时,我校和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查开评标相关记录文件,发现投标报价和评分无不合理之处。9月16日,我校对上海奉术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予以书面回复。因我校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法调查各家企业是否确实为中小企业情况,请贵局调查核实,给予处理意见。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答复

1、我单位项目合作供应商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仪电公司”)及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盛瀚公司”)确系中小企业,我单位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我单位投标过程中已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海奉术公司要求我单位提供上海、青岛两地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或其他官方认证材料属不合理要求。

3、上海奉术公司用于证明上海仪电公司及青岛盛瀚公司并非中小企业的证明系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址:https://xwqy.gsxt.gov.cn/)查询结果截图,该等截图不得作为两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的证明。

4、无论上海仪电公司及青岛盛瀚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均不影响中标结果。


四、经调查查明

(一)嘉兴南湖学院水污染控制工程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南湖采招〔2022〕15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66万元,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嘉兴南湖学院委托,于2022年8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8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推迟开标时间至2022年9月7日。2022年9月7日下午14:00,评标委员会在嘉兴市南湖区东升东路东升大楼510室进行评标。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共有5家企业报名并投标。5家企业分别为浙江锎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奉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纳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奔现科技有限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5家企业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93分(报价为520000元,评审价:416000.00元),排序为第一名,评标委员会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9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2022年9月8日,被投诉人1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质疑事项共9项,其中质疑事项1与本案有关,投诉人对质疑事项2-9项的答复未提起投诉。质疑事项 1的内容为:对中标单位(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报价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认为投标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涉及的投标产品制造企业上海仪电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均不属于小微企业,属于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三)2022年9月16日,被投诉人1对投诉人的质疑函予以书面回复,其中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如下:中标供应商通过书面确认,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为小型企业。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之前附表序号3“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序号19“政策优惠: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小微企业的,投标文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五)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提交的报价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涉及投诉事项的声明内容如下:1、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便携式 pH 计、浊度仪,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69 人,营业收入为 9789 万元,资产总额为 1587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离子色谱(核心产品),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75 人,营业收入为 10336万元,资产总额为 9899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该项目评审小组根据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投标报价520000元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416000元参与评审。

(六)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对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回复》,认定如下: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我区的工业企业,经核实,该企业属于小型企业。

(七)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认定如下: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小型企业。

五、本机关认为

杭州标盾仪器有限公司在投标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涉及的产品制造商青岛盛瀚色谱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小型企业,声明内容属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