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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2〕9号)

发布日期:2022-11-24 17:02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上海娃哈哈饮用水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汇达路360号

被投诉人1:嘉兴市教育局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广益路526号

被投诉人2: 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会展路207号

相关当事人: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振兴路158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关于2022-2023年度嘉兴市属公办学校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J-2022-15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2年9月30日正式受理,并于2022年10月8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下称“财康公司”)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2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2022-2023年度嘉兴市属公办学校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J-2022-151)基本情况说明》及质疑答复,财康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关于2022-2023年度嘉兴市属公办学校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J-2022-151)投诉书的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诉人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因本案需核实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协助调查函》,2022年10月19日收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康公司)没有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应做无效处理。

事实依据:1、财康公司不是所投饮用水的生产企业(见证据1);2、财康公司所投品牌是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公司),所以财康公司只能以大东南公司的授权为依据参与投标。但是大东南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见证据2),大东南公司本身没有投标资格,所以其授权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款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承诺:符合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时可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内任意时间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供应商信用查询网页截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第三项“投标人必须为所投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财康公司的评标最终分数无效。

事实依据:财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人所投桶装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如果是证明财康公司的,因为财康公司不是所投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该证明应作无效处理;如果是证明大东南公司的,则该证明与事实严重不符且属违法证明。大东南公司曾于2021年12月21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海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见证据3)。

法律依据:1、此次《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供水质量,投标人所投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得6分;连续3年或以上检验合格得3分:1年或以上检验合格得0.5分;其他不得分。(须提供药监局或质监局等相关检验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款“企业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技术力量企业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及技术力量(0-4分)企业对本项目所生产桶装饮用水的技术设备及产品的质量控制

措施等相关描述及证明材料。(0-2分)承诺投标供应商考虑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即为生产经营者承担风险,也保障师生权益。(0-2分)”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1:依法查证在财康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有没有大东南公司对财康公司的授权文件;

请求2:依法查证财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所投桶装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到底是由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还是由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还是其他部门出具的?如果是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则财康公司有涉嫌伪造证明的可能,因为大东南公司曾于2021年12月21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海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是不可能开具此证明的。如果此证明是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则此证明是无效的也违法的,因为财康公司没有生产桶装饮用水的资质。

请求3:请求采购方重新确定符合采购要求的近几年没有发生过质量问题有保障的桶装饮用水品牌。

请求4:请求依法撤销财康公司的中标资格,该项目除财康公司外还有4家合格供应商,请求另行从其它合格供应商中确定中

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2答复

对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交了质疑答复,内容如下:质疑事项1、(1)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2)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为本次投标的供应商,该单位所投品牌厂家为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主体为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规定适用于项目投标主体。故质疑不成立。质疑事项2、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关于“投标人所投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故质疑不成立。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 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是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销售供应商。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投标人必须为所投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供应商。作为本项目的投标人,我司符合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故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我司针对本项目所投产品是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回归水”牌桶装饮用水,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我司咨询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投标人所投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得6分;连续3年或以上检验合格得3分;1年或以上检验合格得0.5分;其他不得分。(须提供药监局或质监局等相关检验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是否需要提供五年共计60个月的检测报告?得到的答复是“每年提供一份检测报告即可”。所以在投标文件中我司提供了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回归水”牌桶装饮用水连续5年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而2021年12月21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的涉事产品为《南北湖》“雨后飞泉”牌桶装饮用水,并不是同一品牌,且从辅料到水处理等环节皆不一样。我司针对本项目采用的“自然回归水”牌饮用水桶贴有“校园专用”标识,以隔离于社会用水用户。故投诉不成立。

四、经调查查明

(一)2022-2023年度嘉兴市属公办学校桶装饮用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SJ-2022-15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220万元。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嘉兴市教育局委托,于2022年8月2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9月19日在嘉兴市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公司三楼321室开标评标,共有5家单位按时解密参与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投标供应商条件,经评审小组评审,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95.12分排序为第一名,评审小组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9月2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2022年9月23日,被投诉人2收到投诉人对该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主要内容为:1、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康公司)是否有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是否应作无效处理? 2、根据评标结果,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评标最终分数是否有效?被投诉人2于2022年9月28日对该质疑函进行了答复,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三)财康公司投标产品为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东南公司”)生产的“自然回归水”牌桶装饮用水,财康公司取得了大东南公司的授权。

(四)经查询“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嘉兴市财康纯净水有限公司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财康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近五年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对大东南公司生产的“自然回归水”牌桶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经评审专家评审确认有效。

(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6日对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如下:本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的赋分规定,对投标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一致认定相关的检验部门包括药监局或质监局等相关检验部门,其中包括饮用水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七)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称:接你局《协助调查函》(嘉财采监协〔2022〕5号),关于核实本局对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盐市监处罚〔2021〕672号)的有关信息,情况如下:2021年8月,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对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利杰商店经营的桶装饮用水(标称生产者名称: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8-04,规格型号:18.5L,商标:雨后飞泉)进行抽样检查。样品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本局调查,2021年12月21日,本局对嘉兴市大东南生命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本机关认为

一、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财康公司不是所投饮用水的生产企业,财康公司所投饮用桶装水是大东南公司生产品牌,财康公司只能以大东南公司的授权参与投标,但大东南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大东南公司本身没有投标资格,所以其授权是无效的。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投标人必须为所投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供应商”。财康公司取得了投饮用桶装水生产企业大东南公司的授权,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大东南公司的授权是产品销售行为,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只是限制其投标资格,并不限制其销售产品,投诉人以大东南公司本身没有投标资格,所以其授权无效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大东南公司曾于2021年12月21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海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财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所投桶装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系违法证明,应属无效,依据该证明文件取得的评分也属无效。

根据本机关向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1日对大东南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大东南公司2021年8月4日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5L,商标:雨后飞泉),不是财康公司在本次招标中所投桶装水。财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投桶装水生产企业连续5年或以上经上级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专家评审得分有效。本机关对投诉事项2不予支持。


六、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