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一、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 号)。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 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 1500 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 3000 元搬迁补偿费。 2. 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 1200 元的,按 1200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 17 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元补偿。 (3)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 1500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 15 元补偿。 三、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 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读人:应志敏(市建设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872339。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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