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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4 17:1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应急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预案启动

4.5  现场处置

4.6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实施

嘉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发生的,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政府决定负责处置的较大以上或可能发展为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1.3 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属地落实;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科学施救。

1.4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市安监局,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防办(民防局),市总工会,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消防支队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响应。

(2)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监督执行。

(4)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响应的建议;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对各地、市级各有关部门履行救援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委宣传部:按照《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处置的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安置、补助和提供社会救助;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

(6)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财政应承担的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7)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控制;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和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8)市建委:负责建设施工、市政工程、城市燃气等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工程施工车辆机械等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水上交通等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及撤离人员、运输救援物资;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协调道路、水上交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水上搜救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1)市农业经济局:负责农业机械领域、农药引起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负责组织对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负责统计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3)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4)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15)市人防办(民防局):负责组织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点指导道路交通化学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16)市总工会: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7)市应急办: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紧急信息,协调组织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修订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服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19)嘉兴电力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应急救援供电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20)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负责火灾扑救、抢险及消除危险源和污染物的洗消去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1)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2)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2.4.1 事故抢险组。

由消防部门牵头,公安、安监、质监等部门和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和现场伤员的搜救,及时控制危险源,协助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

2.4.2 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公安、消防部门,地方急救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2.4.3 现场警戒和疏散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公安相关部门人员、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2.4.4 物资供应组。

由当地政府牵头,交通运输、民政、建设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

2.4.5 环境监测组。

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消防、气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2.4.6 专家咨询组。

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环保、质监、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预警。

市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把握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4.1.1 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报警。

4.1.2 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1.3 市安监局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政府;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安监局、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同时,市安监局需将事故信息报省安监局。

4.1.4 对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4.1.5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4.1.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2 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政府按照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3 先期处置。

4.3.1 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3.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危险源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3.3 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4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一是事态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二是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4.5 现场处置。

4.5.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4.5.2 扩大应急。

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响应。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4.8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

5.2 调查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应急办。

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1.1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1.2 各县(市、区)政府督促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6.2 救援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切实提高本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资金保障。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企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技术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嘉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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