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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400MB16465241/2022-442663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11-25 组配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有效性:

【以案说安全】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泄漏安全设施被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2-11-25 10:36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嘉兴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甲醛(属高毒物品)溶液专用贮存室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液体防流散、通风设施;盐酸专用贮存室未设置液体防流散、通风设施。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次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新材料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新材料公司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未在高毒物品甲醛贮存室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液体防流散和通风等安全设施;未在盐酸贮存室设置液体防流散和通风等安全设施,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1月4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 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 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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