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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人员返岗返工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5 11:2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返岗返工返学人员防控保障工作的要求,全力保障企业生产、防疫“两不误”,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企业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的要求,制定企业复工和防控工作方案,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具体按照《嘉兴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力加强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嘉防办〔2020〕17号)执行。

二、严控返岗返工人员范围。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或者到过湖北等重点地区的员工,不得纳入返岗返工人员集中接返范围;对自行返回的此类人员,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隔离期满并经隔离地疾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同意后方可返岗返工。

三、鼓励企业组织春节期间未离开嘉兴且不在隔离范围的员工返岗返工,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恢复生产。

四、鼓励企业包车接返外地职工。对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鼓励企业包车接返;对来源地相对分散的职工,鼓励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返;对零星的、短途的职工,鼓励企业派车接返;鼓励有条件的职工自驾车返岗返工。对包车、拼车有需求的企业,可向当地经信部门申报,由当地经信部门提供服务。对包车、拼车发生的费用,政府予以补助2/3,企业承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五、企业要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经济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待遇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顺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双方约定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嘉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不得将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六、指导企业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柔性上班制度。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年休假时间、待遇按有关规定确定。(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七、认真落实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八、认真落实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九、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有基础的企业与有生产许可证企业合作生产口罩、防护衣、护目镜等防疫应急物资;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按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最高限额1500万元;协调满足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用车需求,用车费用由政府承担。(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十、企业应政府需要,组织职工提前返岗或为鼓励职工尽快返岗而出台的补贴、奖励、额外产量的工资,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政府承担。对于政府协调的外厂员工、义工、志愿者等用于帮助企业加紧生产防控物资的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企业提供详细清单并经核实后,由政府承担。(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十一、建立企业防疫物资临时储备机制。对口罩、测温仪等企业用防疫物资,在现有防疫物资储备中,每日调用总量的1/3加以储备,用于满足企业全面复工后的需求。同时,加强消毒液的储备。(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十二、对不按工作要求,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未经当地政府同意擅自开工的企业,直接将企业列入本年度绩效评价D类企业名单和失信企业名单,并取消三年(2020~2022年)内一切涉企优惠政策享受。(牵头部门:市经信局)对于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牵头部门:市司法局)

本意见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市、区按1:1比例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有关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另行制定。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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