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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6:5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嘉兴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成果。2019年年底前,完成新建土地利用数据库数据更新。

二、工作任务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根据“已有内容的细化、变化内容的更新、没有内容的添加”工作要求,利用“互联网+”等新科技手段,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县(市、区)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和不一致图斑为基础,结合省下发的最新优于0.2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补充提取不一致图斑,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和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对实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超过200平方米的设施农用地、超过400平方米的农用地(不含设施农用地)、超过600平方米的其他地类、宽度大于等于1米的线状地物等,须按图斑调查上图。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省统一提供最新的优于0.2米分辨率航空正射影像为基础,充分利用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完成商住复合用地图斑的细化标注,按建筑面积比例分别细化标注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完成村庄内部房前屋后的空地、晒场、绿化及宅基地之间的通道等归并调绘,不够上图面积的可归并到相邻的宅基地图斑;完成城镇村庄范围内达到上图面积的空闲地、公园绿地等实地利用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城镇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将集体和集体、集体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界线落实到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因土地征收等原因造成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对所有权未确定或权属存在争议且一时难以确定的,划定范围。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国土资源各类管理信息,开展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对耕地图斑(含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耕地类型、种植状况等要素的细化调查,对河道、湖区范围内的耕地等进行重点细化调查,分类进行标注。其中,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中存在农民建房、仓库厂房、棚舍、硬化场地、道路、公园、坑塘水面、堆土、绿化、临时用地及设施农用地等划定不符合要求或违法违规占用的情况,须单独图层进行分类标注,并形成文字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各县(市、区)须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状况,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各县(市、区)负责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设。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调查数据与专项调查数据应一体化建库、分图层存储,支持第三方土地调查成果公开格式。县级土地调查信息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按照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开展数据采集与入库工作,支持第三次土地调查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加、删除、修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县级日常管理工作对土地调查数据的需求;数据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板和图件输出格式符合第三次土地调查要求,支持土地调查数据更新。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对系统功能进行拓展。 

2.建设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信息和共享系统。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建设市级土地调查管理信息和共享系统,系统应满足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和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的管理,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程提供系统支持,能够实现调查数据的快速汇总以及分类共享,满足不同层面土地调查数据的服务需求。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以县(市、区)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市级和县级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汇总形成各类土地资源数据,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土地调查数据分析结果,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报告。成果报告应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城镇村庄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数据库质量检查报告、永久基本农田调查报告及调查专题成果报告。

3.成果制作。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系列图件图集,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发挥土地调查综合效益。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市、县两级分别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市、区)要细化技术规范,收集城镇规划、地理国情和水域红线等有关资料,完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8月~2019年6月底)。

1.县级内外业调查阶段(2018年8月~2018年11月上旬)。各县(市、区)根据上级下发的影像和图斑数据,在两个月内完成县级不一致图斑提取、内业比对、外业调查、在线举证、数据建库及县级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县级数据。

2.市级内外业指导核查阶段(2018年9月~2018年12月底)。市级同步开展内外业指导核查,并根据县级上报数据进行内外业核查,及时将整改意见下发各地。各县(市、区)应在收到整改意见一周内完成整改,并将完善后的县级数据库按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要求完成县级成果汇总、数据建库,并及时上报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级内外业指导核查阶段(2019年1月~2019年6月底)。根据省级内外业核查意见,各县(市、区)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调查和成果整改工作,并逐级上报调查成果。

(三)数据完善和分析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2月)。

1.数据完善阶段(2019年7月~2019年9月底)。各县(市、区)根据省相关要求,进行数据库完善,并及时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审核、建库、上报等工作。

2.数据分析阶段(2019年10月底)。市级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汇总与分析。 

3.标准时点数据更新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底)。按照上级要求,结合2019年度土地变更工作,全市完成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数据更新,形成最终调查成果汇交。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辖区属地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资金投入、机构、人员及保障措施,确保任务清晰、责任明确、落实有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数据提供、指导协调、保障服务等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

(三)加强数据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数据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等工作。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密措施。对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人员要开展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落实工作经费。调查所需经费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号)规定,由各级财政落实,确保土地调查专项经费足额到位。无法自行承担调查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调查承担单位。

(五)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月报告制度,各地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工作推进缓慢、质量不高的地方,市政府将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区)要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调查数据。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报纸、电台等媒体,全面、深入、准确地宣传开展此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对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进行系统报道,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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